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报2015年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项目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鼓励、支持本市及驻京各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社团组织等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推进首都标准化战略全面实施,依据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6﹞2293号),我局将于2015年5月25日启动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报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补助额度
(一)本年度计划补助标准项目约150项,补助经费约1200万元。各申报单位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二)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如下:
1.国际标准补助分为三档,依次为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2.国家标准补助分为五档,依次为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3.行业标准补助分为五档,依次为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分为五档,依次为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修订标准按照各级标准补助额度除最高档外的其他档次给予补助。
(四)每项标准的补助经费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申报单位资格
(一)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团组织(含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央在京单位),均可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无申请资格。
(二)申报单位应位列标准前言排名前三位单位(无论前言是否区分主要编制单位和其他参编单位)。
(三)申报的标准项目应由一个单位牵头申报。申报单位应自行与其他全部编制单位协商一致,并取得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单位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申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前三位包含行政机关或非在京单位,行政机关或非在京单位无需在申请表中签署同意申报意见)。
(四)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1.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和质量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3.往年曾获得补助的单位未履行经费使用协议。
三、申报项目条件
(一)标准项目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的技术标准领域和重点标准方向》(全文见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 “标准制修订补助申请”栏目)规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二)标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填补标准空白,标准水平达到同类国际或国内标准的先进水平;
2.符合北京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3.标准中采用了先进的研究成果;
4.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占领产业竞争制高点;
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后,经过吸收转化并提高技术水平,再创新,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6.标准的实施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有利于促进本市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提升北京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8.有利于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三)申报项目是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经相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且已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正式的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发布机构和代号请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申请”栏目查询。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补助申报范围内。ISO、IEC标准中的PAS、TR不纳入补助范畴。
(四)系列标准原则上按一个项目申报,当第一起草单位不同时,系列标准方可按多个项目申报。第一起草单位相同的系列标准未按一个项目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标准制修订项目已经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予以补助。
四、申报材料
带 * 的项目为必须提交项,其他为建议提交项。
(一)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标准正式文本(标准已到实施日期须提供正式印刷文本,不可使用复印件、报批稿。标准未到实施日期无正式印刷文本的,由出版单位提供报批稿与正式印刷文本完全一致的证明。无出版单位的,由归口单位提供证明);(*)
(三)标准编制说明;(*)
(四)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五)标准查新报告(具有综合性标准馆、专业性标准馆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标准查新机构出具;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纸质材料申报提供原件);(*)
(六)国际标准提供申报单位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证明材料(ITU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出具,其他国际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出具。证明应说明:申报标准是否为正式国际标准;申报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列明我国全部参加该标准起草的单位名称;写明申报单位在标准制定中发挥的作用)、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
(七)标准实施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证明材料(网上申报提供扫描件,纸质材料申报提供原件);
(八)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九)标准项目获得奖励的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十)制修订、宣贯培训本标准实际发生费用的财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按每笔费用记账凭证日期顺序排列,申请补助金额不应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市质监局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材料进行审核)。(*)
五、申报方式及要求
申报单位登陆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评审管理系统(网址http://202.106.162.201/zjbz),在线填写并提交《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
(一)申报单位在系统中收到网上初审合格通知、获得受理编号后,在线使用A4纸打印《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一份(仅受理系统打印件),并加盖以下公章:
1.申报单位公章:申报单位的名称与单位公章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并与标准发布稿的编制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或单位被合并,企业、合作社、集体工商户须提供工商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标准前言所列为非法人单位,由上级法人单位申报。上级法人单位名称无法直接体现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由该法人单位出具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证明。标准前言所列单位名称不准确,由标准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2.申请表的“银行账号”一栏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申报单位预留银行备查的本单位加盖在支票上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3.标准前言中排名前三位的另外两家编制单位属于本市或中央在京单位的,需要在“标准其他编制完成单位的意见”栏目中填写同意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申报单位自身和政府机关除外)。单位公章名称必须与编制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或单位被注销、合并,企业、合作社、集体工商户须提供工商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标准前言所列为非法人单位,由上级法人单位填写同意申报意见。上级法人单位名称无法直接体现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由该法人单位出具与标准前言单位关系的证明。标准前言所列单位名称不准确,由标准归口单位出具证明。
(二)将申请表及申报表中要求的附件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一并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侧,以本申报表首页作为封面,请勿另行制作封面),提交至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
六、申报时间
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管理系统受理在线申请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
区县局标准化科受理纸质材料时间: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30日(节假日除外)。
申报以获得受理编号并提交纸质正式材料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标准补助受理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见附件2。
附件: 1.北京市技术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申请表
2.标准补助受理相关工作人员联系方式.doc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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