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2105年冬季 燃煤质量监督的公告 2015年第47号
2015年冬季供暖前期,市质监局落实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部署,着力实施《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5年工作措施》,贯彻市政府2015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今冬明春燃煤治理形势和要求,早准备、早布置、早检查,全力落实各项任务和要求,加强燃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
一、总体情况
目前,全市燃煤生产加工、销售企业和使用单位共有1800余家。截至11月12日,全市质监部门共组织对燃煤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单位监督抽查2297批次,合格率96.2%。总体上,全市煤炭减量替代后,监督抽查总量与往年持平,监督频次与力度相对有所加强。
二、主要措施
(一)注重源头治理,督促优质煤供应企业把好质量关。一是宣传贯彻燃煤质量管理要求。针对冬季购煤、储煤需求,9月29日,组织全市2015-2016年采暖季29家优质煤供应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工作座谈研究,传达市政府“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工作会议精神,要求企业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改进完善服务保障措施。截至10月底,市质监局和各区县质监局、分局组织开展法规政策集中宣贯12次,累计发放《燃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质量责任与义务摘编》4100余份,签订煤炭质量保证承诺书1100余份。二是开展煤炭检验能力比对。组织承担本市2015年度煤炭检验任务的13家质检机构和22家主要供煤企业,开展煤炭检验比对,分析存在问题,促进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供煤企业提升检验和质量控制能力。三是组织定点供应企业考核评查。市质监局、环保局、新农办联合组织对各区县政府招标选定的29家煤炭供应企业,开展基本条件考核评查,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并执行《北京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煤炭质量控制和管理的指导意见》,评查结果将通报各区县政府,对质量控制能力弱的企业由区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控制。
(二)加大重点环节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燃煤质量监督责任。一是紧前部署采暖季燃煤质量监督任务。10月16日,市质监局组织召开燃煤质量监督工作会议,分析通报当前煤炭质量监督面临的形势,部署采暖季燃煤质量监督任务,明确监督方式、检测服务、不合格处理等重要事项,强调“减煤换煤”中的燃煤质量监督具体要求。二是按规范要求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对各区县招标确定的优质煤定点供应企业,每周监督抽查不少于一次,重点抽查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截至11月12日,共完成监督抽查339批次,其中,3家企业(北京鑫顺京华煤炭经销中心、北京兴化缘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文新德隆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共8批次不合格。三是督促问题整改。对不符合标准的煤炭,按程序进行立案查处,及时通报当地“减煤换煤”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停止配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三)开展劣质燃煤专项治理,严厉打击燃煤质量违法行为。一是宣传教育。在日常宣传教育基础上,重点宣传贯彻北京市煤炭地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督促建立并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二是明查暗访。组织专门力量加大对全市经营和使用劣质燃煤的明查暗访,对发现涉嫌经营和使用劣质煤的线索交属地依法调查处理。三是联合执法。进一步完善质监、环保、新农办、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合会商、联合查处、信息通报机制。质监、环保等部门定期互通煤炭监管情况,截至10月底,组织开展8次联合检查,现场检查54家煤炭经营、使用单位的煤炭质量和污染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督促整改。
(四)加大违法惩戒力度,提高燃煤质量监督成效。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使用煤炭质量的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散煤及制品中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等指标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低硫煤及制品》(DB11/097-2014)的,依法对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进行立案调查、严格处罚。截至10月底,依法查处不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煤炭案件73起,累计处罚金额80.7万元,并按程序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三、近期工作重点
按照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围绕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推进实施清洁空气行动2015年工作措施,今冬明春,质监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燃煤经营使用重点环节、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监督力度。
(一)开展劣质煤专项治理。全市质监部门继续开展2015-2016年采暖季劣质燃煤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检查力度,着力保持对劣质燃煤违法经营使用的高压态势。
(二)加强煤炭监管联合执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农村地区劣质民用燃煤治理工作方案》,加大与发改、新农办、环保、工商、城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协同乡镇、街道,继续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政策合力、监管合力。
(三)加大煤炭质量违法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固定场所内有照经营、使用劣质煤行为,对多次质量不达标、不主动实施召回更换、明知不合格而销售的单位,依法从重处罚。同时,依法公开违法处置信息,纳入企业信用纪录,增强监督成效。
(四)推动形成社会共治合力。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协调参与煤炭质量监督,正面引导与负面报导相结合,督促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引导消费者不购买不符合标准煤炭,鼓励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效力,打击质量违法行为。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