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26.04.2017  14:52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新农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顺利推进我市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的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任务

  经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复核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最终确定2017年我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总数为481户,其中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391户,农村低收入、优抚对象家庭90户,各区任务计划情况详见下表。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年度改造户数。

                        2017年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计划表(单位:户)

  区

农村低保户、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贫困残疾人家庭

农村低收入、

优抚对象家庭

  合计

  门头沟

  10

  -

  10

  房山

  60

  -

  60

  通州

  16

  8

  24

  顺义

  20

  4

  24

  昌平

  15

  4

  19

  大兴

  30

  16

  46

  怀柔

  60

  16

  76

  平谷

  60

  16

  76

  密云

  60

  10

  70

  延庆

  60

  16

  76

  合计

  391

  90

  481

  二、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

  我市2017年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及贫困残疾人家庭,且住房状况符合《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通知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wjfb/200903/t20090330_188114.html)中的C级危房、D级危房。纳入中央改造范围的改造对象享受中央补助资金,同时享受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各区应优先使用中央补助资金。

  我市2017年纳入市级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具有本市农业户籍,享受低收入救助、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且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的C级危房、D级危房。纳入市级改造范围的对象享受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

  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项目具体补助资金由各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区根据工程造价标准、财政承受能力,由专业造价部门自行测算,区财政局审批,合理安排。同时,农村危房改造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等其他辅助费用由区财政负担。已申报完成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资金预算的,请各区同财政部门协商调整预算。

  三、改造方式及建设标准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分为新建翻建和维修加固两种。C级危房原则上应采用维修加固方式改造,也可根据农户改造意愿采取新建翻建的改造方式。

  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相关要求,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依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改造后的农村住宅应达到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屋顶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墙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0.45W/(m2·K);外窗传热系数K值不大于2.7W/(m2·K)。

   四、工作要求

  (一)完成时限

  各区务必确保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于2017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2017年农村改造任务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全部开工,2018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二)质量检查

  各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中关于质量检查的相关规定,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基本的质量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

  (三)信息系统录入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及时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管理平台(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先将改造农户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并标记为“十三五”改造对象,再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户全部信息应于2017年6月底前录入完成,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信息应于2017年11月底前录入完成。

  (四)报告制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会同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于每月20日前将当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附件2,含2016年改造进度和2017年改造进度)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直至当年改造任务全部完成。

  (五)档案管理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危房改造工作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农户档案信息归档。

  (六)资金管理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的相关规定。

  (七)考核评价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已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审计,也是各级政府重点督查项目,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将问责处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年底将对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中央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市级相关部门也将联合对各区危房改造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通报各区人民政府。

  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5号)执行。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项目实施方案。各区务必高度重视,确保改造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1.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2.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5日印发

  

  

附件: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4.25(新农办)附件1.docx

附件: 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4.25(新农办)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