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2015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出台

27.07.2015  14:10

根据《北京市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办法》(市政府第202号令)、《北京市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和《关于调整2015年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每年第二季度,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区域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制定全区当年农村五保人员供养标准。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市及部分区县农村居民收支数据,昌平区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为14206元,扣除10%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后,决定将全区2015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对象标准调整为1065.45元/月。

 


京民执罚〔2019〕16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人名称(姓民政局
2019年2月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情况
    截止2019年2月28日,我市城乡低保人员6.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