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专员办传达学习《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24.08.2015 09:21
本文来源: 林业网
大家深刻体会到,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今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记录在案,实行终身追责,不得转任重要职务或提拔使用,已调离的也要问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要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等,为《办法》出台提供了依据。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突出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和强调“党政同责”,核心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害在领导干部,关键在落实责任。《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增强各级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依法治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大家一致认为,作为国家林业局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一定要深刻领会,吃透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大力宣传《办法》出台的背景、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追责情形,明确自身在责任追究体系中的角色定位,按国家林业局相关要求和自治区实施意见,建立与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的协作机制,在履行好自身职责的同时,尽到追责的责任。(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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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15 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