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劝架被泼尿 诉至法院获支持

20.01.2016  16:58
  王某和周某系夫妻,与张某相邻而居,因琐事发生口角,张某向王某夫妇家门上泼尿泄愤,王某夫妇将张某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侵害、写公开信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告王某、周某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与张某系邻居。2012年夏天,张某和楼上的邻居因生活用水发生口角。我们给予劝解,却遭到了张某的误解。从此以后,张某对原告总是恶言相向,经常侮辱谩骂原告,有时对着原告家窗户用极其下流的语言咒骂原告。原告出入必须经过张某家门口,张某经常在自家门口处用身体进行拦截。2013年8月原告在外面租房居住,一直到2015年2月1日搬回来后,张某还是继续辱骂,甚至还将自己的尿液泼洒在我们储藏室门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停止在门上泼尿和停止侮辱谩骂);在社区公示栏上张贴给原告赔礼道歉的公开信;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2011年原告向我家门上泼尿,此外向我身上泼东西,所以我才辱骂原告。我并没有无故辱骂原告。故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公民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本应通过正确的方式进行解决,但被告在小区内当众采用侮辱性语言辱骂原告并向原告门前泼洒尿液。被告的行为势必造成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虽遭到被告的辱骂,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原告无相关证据证实。最后法院判决张某停止对原告王某、周某的侵害行为(包括辱骂原告王某、周某以及向王某、周某身上和门前泼洒污物的行为);张某向原告王某、周某出具书面致歉信,信件内容须经本院审核确认,并将本院审核后的致歉信张贴于王某与周某居住的小区公示栏三日,驳回了王某和周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

  法官希望双方在本次诉讼后,不计前嫌,互谅互让,处理好邻居关系,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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