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例认罪认罚证券犯罪案件当庭宣判

21.08.2017  15:04

近日,市检二分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认罪认罚证券案件——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市检二分院主管公诉的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部侦查人员等50人旁听了庭审。

起诉书指控: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张某明知杨某某(在逃)系某金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负责该公司巨额企业年金理财账户的股票投资事项,遂与杨某某达成默契,以“相互推荐股票”的方式,非法获取杨某某透露的该公司年金账户拟投资的78只股票信息,并通过实际控制的9个个人证券账户,亲自或指令他人操作,提前大量买入上述股票进行交易,盈利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900余万元。

起诉书认定张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违法所得两倍罚金。

该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简要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运用多媒体进行了举证,并发表了公诉意见和答辩意见。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仅就犯罪数额等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张某真诚认罪、悔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并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希望法庭予以宽大处理。

合议庭休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当庭作出判决,判决书认定市检二分院指控张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采纳市检二分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900万元,并追缴非法获利1978.5182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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