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保局设立督查处

11.12.2014  19:45

   受市政府督查室委托  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督查力度

  近日,经市编办批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设立督查处,并加挂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督查处的牌子。今后,督查处将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的委托,承担起对全市环境保护方面的督查任务,包括国家及本市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确定事项、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负责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等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反馈和协调等。

  设立督查处,不仅是全面落实新环保法的必然选择,也是有效确保环保职责落实的现实需要。2015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新环保法”《环保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就本市而言,环保工作又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参与推进的工作,根据法规规定,除环保部门承担部分具体的落实职责外,大部分的具体职责分布在30多个职能部门及16个区县政府,要对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全面的监督检查,需要设立专门督查机构专司督查工作,才会达到预期效果。

  设立督查处并加挂市政府督查室环境保护督查处的牌子,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环保工作的高度重视和铁腕治污、铁规治污的决心。督查处将通过加强督查,步步跟进全市重点环保工作,尤其是分解到各有关部门的重点环保工作任务的落实和推进;对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加强督促和协调,促进全市各部门协同落实环保工作;同时督查处的设立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环保督查的反馈和预警作用,为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