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府印发文件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近期,北京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市政府27号文件),有效解决了一些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有力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建设。
2004年,市政府印发实施了《北京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京政发﹝2004)22号),首次明确了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但是近10年以来,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迅速,有的部门已进行合并或调整,有的行业领域监管职责不清,甚至长期缺乏政府安全监管工作,造成安全隐患问题长期存在。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首善之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2013年以来,北京市编办会同市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充分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工作,起草了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的修订意见,并经深入沟通征求意见。近期印发了市政府27号文件。 一是 进一步明确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监管责任、专项监管责任、综合监管责任”的部门及其含义,逐一细化了4种责任的具体工作内容。 二是 针对机构调整变动、实际工作中存在监管空白或职责交叉及新形势新任务等现实需要,对28个市政府工作部门共54项安全监管(管理)职责进行了完善和加强。该文件是对2004年22号文的承接、补充、修改和完善,新文件中未提及的调整内容仍按照22号文和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新文件所提及的内容与22号文不一致的,以新文件内容为准。
目前,市编办、市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文件,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27号文件的要求,以及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管理安全的“三个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市、区县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市将以贯彻落实市政府27号文件为抓手,进一步构建全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