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将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06.11.2018  03:01

  按照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要求,中央授权地方政府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19年1月1日起停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根据财政部和我市相关规定,我市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从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比例划出、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等。此次停征的为直接向单位及个人征收的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按照《北京市征收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暂行规定》,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收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土地、划拨土地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以及使用土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此次停征后,以上单位和个人均不再缴纳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预计每年可减轻单位和个人负担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