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

20.03.2018  17:53
  

各相关单位及各经营者:

  随着本市价格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转供水价格、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等市场交易服务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将于2018年4月1日起实行市场调节价。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良好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提醒:

  一、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断强化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意识,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三、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四、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合理定价,依法明码标价,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标示“监督电话:XXXXXXXX”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

  七、经营者不得实施谎称政府定价、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不标示或含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违法行为。

  八、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争议调解机制、纠错理赔机制等,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切实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九、行业协会不得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鼓励、支持协会对会员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教育、培训,促进会员单位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能力,认真学习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十、各相关单位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关规定,严禁制定出台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引导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依法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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