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行为提醒书
各经营企业:
春节将至,为规范行业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特作如下提醒:
一、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自觉依法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销售预付费卡,应清晰标明价格附加条件。
二、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不是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的;
(二)虚假优惠折扣,标示的打折前价格或者通过实际成交价及折扣幅度计算出的打折前价格高于原价的;
(三)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四)使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明天涨价”等不实语言或者其他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标价,诱导顾客购买的;
(五)声称“特价”“特惠价”“全年最低价”等,但价格表示不真实、不准确,没有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七)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模糊标示价格附加条件的;
(八)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九)采用与其他经营者或其他销售业态进行价格比较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时,未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含义,或被比较价格无来源依据的;
(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三、各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切实做到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发生价格违法行为。
四、春节期间,本市价格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零售、餐饮旅游、美容美发、家政洗车等行业检查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依法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曝光。
北京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