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各级工会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京工办发〔2015〕13号
关于开展全市各级工会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各局工会,各集团、公司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级工会开展财务大检查方案>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5号)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工会财务大检查中做好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总工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制定如下财务大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总“1+15”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全市工会财务大检查工作。针对各级工会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方面,工会经费和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收缴、管理、使用方面,财务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方面,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纠正管理中存在的财经法纪意识淡薄问题,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更好地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促进工会财务管理和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原则和方法
1.自查为主、抽查为辅。财务大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为原则。工会财务检查工作的基础是各级工会的自查自纠;同时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市总负责对直管工会财务检查情况的抽查,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对其下级单位的抽查。
2.点面结合、突出重点。财务检查工作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各级工会在对所有资金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要做到重点突出。重点检查: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方面,是否存在违纪问题,是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八不准”;在资金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贪污、挪用、白条抵现、公款违规转私人账户、涂改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是否存在“小金库”;在经费收入方面,是否有截留应上缴上级工会经费行为。
3.认真整改、区别对待。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认真整改,积极纠正;同时,对尚未建立管理制度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实行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对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凡是依法自查自纠的,可从轻处理,今后可不再作为问题提出;凡被查出的问题,包括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查出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在检查过程中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执法犯法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建章建制、规范管理。开展财务检查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检查发现工会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整改建立健全工会财务规章和制度,建立起规范工会经费管理,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各级工会要重视和加强财务规章和制度的建设,对按法律、法规规定该建立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要按规定认真研究,尽快制定、印发执行;对已经建立的,要在抓好贯彻落实的基础上,根据新的形势和适应工作变化的要求做好完善和健全工作;特别是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和研究,尽快建立制度办法,予以解决和完善,进一步依法依规规范工会经费管理。
三、组织机构
市总成立财务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组织部、权益部、财务部、经费代收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经审办、机关党委。
组 长:曾繁新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副组长:王永浩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何广亮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成 员:王 伟 市总机关党委书记
司 建 市总权益部部长
鞠正义 市总资产管理部部长
蒋文云 市总组织部部长
李东明 市总财务部部长
梁 怡 市总工会经费代收管理部部长
王天柱 市总经审办主任
财务大检查办公室设在北京职工服务中心二层1214房间(西城区虎坊路13号)。
邮编:100052
电话:83570335
四、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截至5月15日)。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本方案的部署和安排,迅速组织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财务检查工作方案,及时进行检查工作的动员和部署,落实本方案规定的检查内容、时限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自查工作必须达到100%全覆盖。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自觉纠正,工会主席或企事业法人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完全责任。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及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务必于5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报市总财务部,其中:区、县工会填报附件1至附件5报表;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填报附件1至附件3报表;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填报附件4至附件5报表;附件1、附件2报表包含本级工会和下管一级工会自查自纠情况数据;附件3表仅含本级自查自纠情况数据,下管一级工会自查自纠情况汇总在文字报告中;附件4、附件5报表包含本单位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数据。
(二)重点抽查阶段(截至6月15日)。在自查自纠基础上,上级工会要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抽查,对工会经费和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开支不符合规定的、财务管理没有采用实名财务信息网(或电算化)会计核算的、工会经费上缴不足额的、单位有具体举报线索的、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自查自纠不认真的单位,要集中开展重点抽查,重点抽查面不低于30%。
按照全总巡查组的要求,在重点抽查中选取一定数量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和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适时接受全总巡查组的检查。全总巡查与基层工会实施财务大检查工作合并进行,对检查的问题和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予以现场纠正和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整改和建章建制阶段(截至8月底)。各级工会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制定整改措施并切实抓好落实,做到资金处理到位、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案件查处到位。各级工会要将检查中发现和处理的问题,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和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力量对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经依法严肃处理的,上级部门可以不再处理;对不主动依法处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同时,各级工会要做好建章建制工作,针对财务检查工作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财务制度,强化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工会财务会计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
财务检查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单位要对财务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31日前报送市总财务部。
五、范围和内容
财务大检查的范围是:市总工会、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产业工会及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基层工会的经费管理情况。
(一)工会经费收入管理情况
1.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管理,是否存在账外账;
2.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工会经费,是否有截留;
3.税务代收、财政代缴的工会经费,是否做到及时与税务、财政、银行等部门定期检查对账,有无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问题;
4.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管理核算是否符合全总相关规定。
(二)工会经费和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支出管理情况
1.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方面,是否存在违纪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全总关于经费使用的“八不准”,有无公款旅游、大吃大喝、滥发津补贴奖金实物等问题;
2.是否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按照会议、差旅、培训、国内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和外宾接待规定执行,有无超标准、超范围开支,有无转嫁或摊派相关费用等问题;
3.基本建设、维修改造、购买服务或货物是否按规定招投标和执行集中采购;
4.对下补助和返拨基层工会的经费是否及时到位,有无截留、挪用现象;
5.本级收到的财政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救灾补助等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改变资金用途的问题;
6.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贪污、挪用、白条抵现、虚报冒领、公款违规转私人账户、涂改伪造银行对账单,以及转移、隐匿资金等问题,是否存在“小金库”;
7.发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涂改伪造发票、使用假发票等问题;
8.财政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是否做到资金分配方案通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各帮扶中心,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或超范围使用的现象。各帮扶中心监管的帮扶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工会拨款和社会募集资金是否专户管理、全口径预决算。
(三)工会经费预算管理情况
是否严格遵守《预算法》、《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编制执行本级工会年度预算,有无超预算,无预算开支现象;追加、调整预算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重大开支项目是否经过本级工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工会会计管理工作情况
1.会计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会计岗位是否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设置,职责权限分明;
2.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有无违规问题,会计档案、票据、财务专用章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3.现金管理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是否符合《支付结算办法》。有无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将基层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等问题。
(五)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情况
1.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执行单位是否按批复的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调整或追加,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2.经营单位的财务计划落实情况,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账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有无“小金库”问题,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3.是否有严格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资金支出有无审批、经办、记账、付款程序控制,现金管理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存款管理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无超限额现金支付结算、白条抵库,有无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是否有公款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是否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行为;
4.重大资金支出是否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有责任追究制度;
5.有无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实物等问题;
6.债权债务管理是否符合制度,是否及时清理;
7.物资采购是否执行集中采购或招投标制度;
8.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管理、核算是否按规定执行;
9.对外投资或经济合作是否进行严格论证评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确定,收益是否入账,投资失误有无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把财务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责任,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级工会要成立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财务、经审、资产、权益、组织、纪检等部门参加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抽调得力人员成立财务检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主席对财务检查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严肃财经纪律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实行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对于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凡是依法自查自纠的,可从轻处理;凡被查出的问题,包括通过上级抽查或群众举报查出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严重违法乱纪的,特别是抵制检查、顶风违纪、转移资金、突击花钱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视举报工作
各级工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此次财务检查信访举报工作,并建立信访督办制度。做到件件有登记、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要严格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惩不贷,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四)强化工作督导
为保证财务检查工作质量,上级工会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开展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整改效果。各级工会要组织力量开展自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对财务检查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抽查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附件: 财务大检查附表12345
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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