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课时有争议 教培机构需举证
19.05.2015 20:50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路先生诉称,他向培训学校支付2000元学费,报名参加该学校的新概念英语培训,培训时间80小时。经过试听后,其不认为培训学校能提供高质量的授课服务,加之该学校对付款、签约、授课等安排得极其不正规,其有理由判断对方是一家不正规的办学机构,要求退款,被拒绝。其跟培训学校老师单独补课1.5小时,后又上了2小时的班课,故应按照3.5小时,每小时25元(已交纳培训费2000元除以80小时学时)来计算已上课程费用。故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对方返还其培训费1912.5元。
培训学校辩称,2014年9月7日,路先生来资讯英语课程,其安排了老师单独一对一做了试讲,路先生认可了该老师后交费2000元,课程共计是80小时。报名时因该老师之前已经讲过了两课、发音都已经讲完了,该老师比较负责,用自己的时间给路先生补了两个小时,这是路先生同意,协调好时间让该老师停课单独补的,按最低收费标准一小时220元,后来路先生又共计上了五个小时的两次班课,班课是每个小时30元标准。后路先生说因为他学校有安排,所以办理了停课。2014年10月14日路先生正式提出退费申请,学校与他进行了沟通。因为按照学校规定,上了第一课后是不能退课的。路先生说是要去台湾,学校提出可以一年后再让他上,也可以给他转成相应价值的一对一,他也同意了,后来又说不行了,找律师跟学校谈。但是学校考虑到毕竟是学生,也愿意让步,愿意扣除一对一和班课对应的费用,给路先生退1410元。如果是退费是刷卡,需要扣除百分之一的银行手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路先生与培训学校口头达成的教育培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路先生现主张解除合同,培训学校虽未在庭审中对此发表意见,但其同意在扣除路先生已上课程费用后予以退费的答辩意见可视为其同意解除合同,法院对此不持异议。路先生主张退费1912.5元,培训学校主张只退1410元,其应对路先生在其处所上课程学时和收费标准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其主张,故法院对路先生关于退费1912.5元的主张予以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解除路先生与培训学校口头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培训学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路先生剩余培训费用1912.5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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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2015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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