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拟终身责任制 水土保持加倍处罚拟删除

27.03.2015  12:25

 

  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草案)》和《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草案)》开始二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在作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二审稿中新增了“工程质量将实行终身责任制”的内容,项目负责人要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否则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二审稿还明令禁止建筑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记者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发现,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等均将被纳入禁止建设或是限制建设地区。而同时将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的,还包括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也要按规定公开,未公开将对其主管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水土保持条例

  增:绿化隔离带等可划为禁限建区

  农村委员会提出,北京多年来持续开展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平原百万亩造林、河湖水系综合治理等大规模生态环境建设,为水土保持提供了坚实基础。这些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区域,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建设活动的区域范围。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修改稿中增加一条,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防治需要,将河湖、湿地、生态公益林、绿化隔离带、公共绿地、郊野公园、滨河森林公园、绿道和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蓄滞洪区等区域纳入城乡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进行管理,并将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告。”

  增:生态清洁小流域纳入财政预算

  法制委员会认为,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其后续管护在实践中也存在管护机制不健全、经费无保障等问题,为了使条例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建议增加一款,表述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整合河湖水系治理、湿地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沟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并将建设和管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增:水土保持方案将进行网络公示

  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中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影响着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工作的整体质量。农村委员会认为,应当在条例中明确社会公众对方案实施的监督,细化水土保持方案的内容,以保障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执行。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由水行政部门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相关批准文件应当由生产建设单位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改:公共停车场等应进行透水铺装

  加强雨水控制和利用工作,可以有效缓解城市排水防涝压力,减少开发建设对水生态环境的破坏,降低地面径流水量对地表、河道水体产生的不良冲击,提高雨水资源利用能力。

  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为: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建设集雨式绿地、透水铺装、雨水集蓄利用等设施,对公共停车场、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闲广场、室外庭院等场所进行透水铺装,有效控制地表径流,充分利用雨水资源。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应当纳入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改:不公开水土流失信息将被追责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职权,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还应当细化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其中,水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如不按规定公开水土流失调查、监测等信息,将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除:加倍处罚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

  条例草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两次以上的,水行政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一倍进行处罚。经研究、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建议删除该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增: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

  除了永久性标牌、信息档案等制度外,建设工程还将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了“供应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还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内容。

  此外,“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同时,增加相应的处罚。未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禁止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是建筑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层层转包、层层压价,不但造成质量隐患,也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表述为:“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挂靠方式,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通过挂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改:保证金拟由5%降为3%

  法制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相关施工企业需向建设单位提交合同价款的5%作为施工质量保证金,占用了企业大量现金流,占施工企业的利润比重过高,且建设单位实际使用不足1%。

  法制委员会建议适当降低施工质量保证金,将该条修改为:“本市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质量保修担保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施工质量保修保函或者施工质量保证金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采用保证金方式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