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30.03.2017  15:1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规范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其中,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或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的项目。

  二、定额作用

  (一)本定额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作为编制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参考依据。

  (二)本定额作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数量标准。

  三、计价规定

  (一)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的价格执行预算编制当期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二)本定额中其他材料费、其他机具费,分别以材料费(不含其他材料费)、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三)本定额未包含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部品部件以外的项目,除另有说明外,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四)本定额未包含的措施项目,除另有说明外,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第十七章措施项目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工程预制率发生变化的,竣工结算适用的企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按合同约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工程定额工期,±0.000标高以上部分按2009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全现浇结构住宅工程定额工期乘以系数0.93计算。

  (二)本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工程,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执行。

  (三)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需要补充的项目,按《2012预算定额的补充预算定额申报流程》(京建发〔2014〕57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执行时间

  本规定于2017年6月1日(含)起执行。2017年5月31日(含)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依法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