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31家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17.04.2015  20:2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后的监管和服务,规范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核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1〕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部分工程监理企业开展资质专项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地点及范围

  核查时间:2015年4月 28日- 4月29日

  核查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三层304会议室

  核查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确认的31家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不达标工程监理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企业证照、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三、核查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以下材料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核查,委托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2):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个人工作简历(样式见附件3)、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名单(样式见附件4)、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及加盖个人执业印章的证书复印件。

  企业所提交的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经核查机关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上述资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

  (二)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数量应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其中提供初始注册受理证明、续期注册受理证明、变更注册受理证明的人数可计算在内。

  (三)企业经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在整改期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申请,整改期届满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视为逾期不改。

  (四)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主动放弃资质的,需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四、处理方式

  (一)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将向企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企业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间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不改的,依法撤回企业相应资质。

  (二)对于逾期不参加核查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限制企业出京承揽工程、申请升级和增项,限制企业在京承揽新的工程;核查小组通过调取相关资料确认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名单

            2.法人授权委托书

            3.个人工作简历

            4.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名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16日

 

  (联系电话:59958810、59958817)




附件: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查名单.xls

附件:附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附件3个人工作简历.doc

附件:附件4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