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首次抽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16.01.2015  02:21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引导、督促企业及时公示相关信息,营造企业自觉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的诚信环境,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北京市工商局决定从即日起到一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定向抽查,这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实施后,北京工商开展的首次抽查。

一、  北京工商首次抽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指《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上述信息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抽查范围: 本次抽查对象包括以下几类企业:

1、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公司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发生变更的企业。

2、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以及办理股权、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公司制企业。

3、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的企业。

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的企业。

5、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

抽查内容: 企业是否按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上述信息;公示的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真实。

二、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确保抽查工作公平公正

目前全市存在应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为68192户,最终确定抽查的企业为7674户,抽查比例为应公示企业数量的11.25 %。为了保证抽查工作的随机性和公平公正,此次抽查名单的确定由市工商局组织随机摇号产生,摇号采用的方法与小汽车摇号和自住商品房摇号的方法一样。首先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库中确定应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范围,同时,综合考虑企业分布不均的情况,适当平衡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量,随机摇号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名单产生后当场刻制光盘作数据留存备查,随后下发到各分局。摇号过程请特约监督员全程监督。

三、企业主动公示信息是应尽的法定义务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即时信息应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企业应当履行配合义务,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对于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目前,2014年度的企业年报工作已经开始,到6月30日结束。企业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是法定义务,需要广大企业按时报送。请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报送年报。尚未报送2013年度年报的,应先报送2013年度年报再报送2014年度年报。

截止目前,公示系统可供查询的市场主体达到168.2万户(企业101.3万户,个体工商户66.3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6498户),有65126户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通过该系统主动公示即时信息158516条。有53.6万户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公示了2013年度年报信息。

四、企业不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抽查结束后,工商部门将对企业的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并记录在企业名下。检查中发现存在不按规定公示信息、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或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受到限制。

 

 

背景材料

条例》颁布后,北京市工商局及时出台《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强化信息公示,构建信用监管机制,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迅速开展面向系统内外的培训,全面宣传解读《条例》,组织专家巡回现场讲解,加深了一线执法人员对《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了企业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知晓率。

北京市工商局早在《条例》颁布前即着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研发改造,发挥首都工商的科技优势,综合运用信息、网络、大数据技术,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统一模式建成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系统功能,并于10月1日正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互联对接,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夯实了信息保障基础,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安全可靠的信息化支撑。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涵盖了工商部门、政府其他部门以及企业自主公示的相关信息,解决了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突出了运用信用约束的机制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的理念。从长远看,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是我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社会公众可以从这个系统中查到所有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年报信息及自主公示信息。社会公众无论是在交易时、消费时、维权时,都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询您想要了解的对方情况,该系统所提供的信息是广大企业及社会公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参考数据,对维护交易安全、消费安全起到了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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