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永元方舟子“各打五十板”
京报网讯(记者 高健)本来是对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各抒己见,结果演变成互相言语攻击的意气之争,崔永元和方舟子(本名方是民)均把对方告上法庭,要争出个谁侵权、谁受害。昨天,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双方都构成侵权,删除侵权微博,互相赔礼道歉,各赔偿对方4.5万元。对于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双方都不满意,提出上诉。崔永元在置顶微博里不仅继续称方舟子是“网络流氓和骗子”,甚至连海淀法院法官也“调侃”了一把。
2013年9月,崔永元和方舟子围绕“转基因食品能不能吃”开始争论,后来上升到质疑对方的语言逻辑、有无资格科普等问题。随后,双方的辩论升级为“骂战”,不仅当事双方互相言语攻击,纷纷把“白痴”“精分”(意为精神分裂)“肘子”“流氓”“骗子”等带有侮辱色彩的“帽子”扣到对方头上,双方的“粉丝”也成千上万加入进来,一场大规模“网络征伐”开战,污言秽语一时间充斥网络。
最后,方舟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把崔永元告到法院,崔永元立即提出反诉。双方又开始在司法层面“掰起了手腕”。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崔、方二人的争议虽由“转基因”这一公共议题引发,但这并不意味着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也可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而明显依据不足的、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则构成侵权,如崔永元称方舟子“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等言论,方舟子称崔永元“疯狗”、“主持人僵尸”等言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方、崔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二人的部分微博言论构成侵权。
另外,法院还在判决中特别指出,崔、方二人均为公众人物,更应言行谨慎,注意避免在网络中的不当言论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方、崔二人在讨论过程中,意气用事、各自投入大量精力用于相互的抹黑揭短、人身攻击中,将本来有价值的话题讨论,拉入到无价值的人身攻击的泥潭中。这不仅是对各自聪明才智和精力的浪费,也是对社会公共资源包括司法资源的浪费,更会侵袭网络言论空间造成语言污染。这种以人身攻击取代理性探讨的网络论战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产生侵权隐患。希望双方在今后进行微博发言时,能够对其语言、行为方式进行反思,秉承客观、理性、宽容、负责的议事原则,科学论证、节制表达、“对事不对人”,使自己的网络言行符合人们对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
最终,法院判令双方删除被法院认定的侵权微博,并在相关媒体上赔礼道歉,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
宣判后,方舟子代理人当即提出上诉,方舟子也表示,“法院判决明显偏袒崔永元”。崔永元则把对此案的看法发布微博并置顶:“海淀法院法官辛苦了,看了判决书我决定上诉,因为我认为法庭没有认定我称方是民是网络流氓和骗子是客观描述,是那么恰如其分,竟然特别准确,而且证据充足,不存在侵害名誉权一说。况且,你们真没觉得方是民是流氓和骗子?你们太坚强了话说。”话语中,崔永元也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
法官释法
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法官李颖。
记者:网络论战的发言一般是有先后顺序的,如果别人先骂我,我后骂他,我算不算“正当防卫”?
李颖:正当防卫一般限于严重的、紧急的侵害行为,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一般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上述条件。如果甲先侮辱、诽谤乙,则甲构成侵权,乙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乙反击侮辱、诽谤甲,则乙也构成侵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网络言论的依据是不是一定要“证据确凿”?很多人在发布网络言论之前确实只是“道听途说”,怎么区分推测和诽谤呢?
李颖:发布网络言论最好是有较为充分有效的证据,但“证据确凿”事实上很难做到。网络侵权是过错责任,区分推测和诽谤,关键是判断发言人的发言是否基本真实,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考虑网络言论的特点,网络用户发言时所表述、引用的事实并不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的程度,而仅需证明其言论有一定的、合理的事实依据,按照其智力水平和认识能力具体分析,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恶意进行侮辱、诽谤的故意。如果网民的言论没有对事实进行捏造、歪曲、夸大,没有借机进行侮辱、诽谤,是基本真实的,是建立在一定合理依据上的诚实意见、公正评论,则一般是可以免责的。
记者:在转基因、雾霾、饮用水等问题上,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且都认为对方“传谣”、“造谣”,为什么都没有构成侵权?
李颖:这些公共议题事关公共利益,引发了公众广泛的讨论。双方当事人在这些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并各自提出对对方观点的质疑,属于学术自由以及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议题的讨论范畴。为避免窒息对有关公共议题的讨论,在争论中求得真理、达成共识,双方均应对个别令人不快的用语保持宽容。这种学术意见的争议,法院不宜介入过多来判断学术意见是否是科学正确,法官的知识水平也难以判断学术意见的真伪。如果双方自己内心的真实意见是认为对方的意见不对,仍属于学术意见的争议,这些言论不宜认定为侵权。
另外,“符合公共利益目的的负责任发表”是侵犯名誉权的一个抗辩事由,其要求发言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且发表意见是审慎的、负责任的。其中的公共利益是指发言内容关系到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且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对于牵涉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讨论中的某些个别用语虽然可能不当,法院在判断是否侵权时也会更为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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