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申请人王广增、史英杰、王宏岳、卢秀梅、谭润龙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告

11.10.2014  13:24

  王广增、史英杰、王宏岳、卢秀梅、谭润龙:

  您五人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房政征字[2014]第02号《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行政复议案件已审结。现向您五人公告送达京政复字[2014]700、703、708、739、740号共计五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京房政征字[2014]第02号《北京市房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请您五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领取,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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