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老汉被撞伤残 法院判赔误工费

21.07.2015  19:08
  75岁的王老汉骑电动三轮车被撞伤残,因协商无果,起诉驾驶人商某和保险公司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费80271元,其中包括误工费8400元。顺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王老汉各项损失费共计62001.95元,其中包括误工费8400元。

  王老汉起诉称:今年8月9日上午9点,在顺义区某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车上装着菜与商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颈椎骨折,胸椎骨折T11/T12等并构成十级伤残。交通支队认定商某负全部责任。因协商无果,王老汉起诉商某和保险公司至主张各项损失费80271元,其中包括误工费8400元。

  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王老汉已经75岁了,属于被抚养人的范围,认为王老汉没有劳动能力,不应当支持其误工费。

  商某对事故事实认可,且陈述事发时王老汉的三轮车上确实都是装着菜,询问王老汉说是从批发市场批菜回来,准备到市场区卖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认定书记载王老汉的三轮车上货物损坏,王老汉的陈述与被告商某的陈述均能相互印证。故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事故认定书的记载采信王老汉事发前从事卖菜经营活动的事实,对王老汉根据医嘱主张105天休假期间的误工费8400元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口头表示不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上诉期内。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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