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员工跳河身亡 家属诉公司赔偿
29.10.2015 16:4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原告陈先生夫妻诉称,小米系二人的儿子,今年14岁,因小米不爱学习,年幼辍学无事可做,夫妻二人便带小米一起到北京,将小米安置在被告处打工,并由被告提供住宿和一日三餐。陈先生和马女士另行在北京顺义区打工,因工作繁忙加之路途较远,平时无法照顾小米。2015年2月3日晚8点,小米在公司附近的护城河跳河身亡。陈先生夫妻认为,小米年仅14岁,被告作为小米的工作单位,应当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被告公司表示,原告作为小米的父母,应当对小米的人身负有监护责任,现小米在下班时间跳河身亡,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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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201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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