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屯路隧道飙车案二被告依法取保
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因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法院于日前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同时,兰博基尼车内受伤乘客徐某(女)作为被害人已于5月11日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索赔各项损失,目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
据悉,唐、于二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5月12日届满。拘留期限届满后,为防止超期羁押,依法需变更强制措施。
5月11日,也就是唐、于二人取保的前一天,被害人徐某正式向法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书,对因受伤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二次手术费、伤残赔偿金等项损失提出索赔。对于徐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目前,附带民事赔偿调解工作正在法官主持下进行,双方尚未达成调解协议。
回应一
为什么不逮捕?
法院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适用对象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危险驾驶罪,该罪名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行为同时纳入犯罪范畴。根据我国《刑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应当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仅是拘役,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因此,唐、于二人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
回应二
为什么要取保?
法院表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唐、于二人可能会被判处拘役,这恰恰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故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时,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唐某某、于某某的家人分别作为保证人出具了保证书,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唐、于二人提供了担保。
5月12日,朝阳法院为二被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当天下午5时许,唐、于二人在保证人的陪同下离开朝阳看守所。
回应三
与最终判处刑罚无关
取保候审后,唐、于二人依照法律规定须做到随传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住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须在24小时内报告,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而保证人将负责监督二人不得违反上述规定。一旦发现有违规定,则须及时报告,如果未及时报告,则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解释,此案变更强制措施,暂时解除对被告人的羁押是依法进行的。一方面,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强制措施,不等于无罪释放,取保候审与法院最终所判处的刑罚没有关系。如果法院最终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等,并且刑期超过目前已被羁押的期限的,对被告人仍会依法收监执行。另一方面,因为本案指控的是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的主刑刑种仅是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故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记者 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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