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表决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有关事项。
受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君委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呼尔查主持会议,副主任杜梓、杭桂林、吴团英、李荣禧,秘书长孙惠民及常委会委员出席会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代主席布小林,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列席会议。
在通过会议议程后,会议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永胜作的提请任免人员情况的说明,听取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杜梓作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草案)》。
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后,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决定原定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调整为2016年6月23日在呼和浩特召开。会议还表决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日程、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执行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表决议案办法等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相关文件。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并为新任命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简小文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强调,即将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是我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会议将补选自治区主席、补选自治区出席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好这次大会,对于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汇聚起全区各族人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坚定信心、攻坚克难,为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继续把树立良好会风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做好会议的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确保把大会开成一次民主、团结、求实、奋进的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