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8]135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按照本市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上调0.35元/立方米。调后价格具体见附件。
二、各燃气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价格规定,及时做好销售衔接和服务,保障稳定供应。
三、市、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大对天然气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18年7月10日起执行,以往与本通知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水平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居民用气其他相关规定仍执行《关于建立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京发改〔2015〕2521号)。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9日
附件
北京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分档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销售价格 | ||
一般生活用气 (炊事、生活热水) | 壁挂炉采暖用气 | 农村煤改气 采暖用气 | (元/立方米) | |
第一档 | 0-350(含) | 0-1500(含) | 0-2500(含) | 2.63 |
第二档 | 350-500(含) | 1500-2500(含) | 2500-3000(含) | 2.85 |
第三档 | 500以上 | 2500以上 | 3000以上 | 4.25 |
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 | 2.65 |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市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市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