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27.12.2014  13:40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规范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局级领导干部是指纳入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以下人员:

  (一)市级党政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区县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以下简称离任交接),是指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时,清理原任职部门、单位重要财政、财务、资产数据和事项,以及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

  第四条 离任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末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

  (二)任职期末未完结的经济往来事项情况。

  (三)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

  (四)任职期末未完结的工程项目情况。

  (五)任职期末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情况。

  (六)原任职部门、单位管理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和资产情况。

  (七)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有财物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并交接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未在部门、单位账面上反映的各种债权、债务,部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结算;暂时不能结算的,应按照财务审批程序进行登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六条 对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未完结事项,接任领导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对未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未完结事项,由离任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办理完毕。

  第七条 离任交接程序:

  (一)在组织部门宣布离任领导干部任免决定后,原任职部门、单位应立即成立由本单位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财务、内部审计、行政管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的经济事项清查小组。

  (二)市审计局负责离任交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制订并向经济事项清查小组提供《北京市区县局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清册》(以下简称《交接清册》)。

  (三)经济事项清查小组按规定开展离任经济事项清查工作,对需要交接的事项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填写《交接清册》,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四)《交接清册》须由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核实确认并签字。离任领导干部应对移交的经济事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交接清册》一式四份,离任领导干部原任职部门、单位存档一份,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各持一份,报送市审计局备案一份。原任职部门、单位应自组织部门宣布离任领导干部任免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交接清册》报送市审计局备案。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与接任领导干部在组织部门宣布其任免决定后,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督促其限期办理。

  第九条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线索或重大事项,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做好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由市国资委结合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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