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国家旅游局文件精神,北京市率先出台旅游不文明记录管理细则,共同营造首都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和氛围

28.09.2016  16:14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营造首都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和氛围,推动北京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中央文明委【2014】9号)和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办发【2016】139号)文件精神,北京市旅游委和首都文明办联合印发《北京市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首都特点,率先出台地方管理细则。
      自国家旅游局发布《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市旅游委联合首都文明办多次召开会议并赴旅行社、景区等旅游企业进行调研,征求我市相关政府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意见,本着“加大宣传、广泛采集、积极引导、重点惩戒”的原则,发挥旅游部门的主管责任和旅游企业的主体责任,借助“提升首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联席会议机制优势以及社会媒体和公众举报的监督力度,在《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下,进行细化和分解,拓宽信息采集覆盖面,健全报送四大主要渠道,规范工作流程,与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公安局、北京海关、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北京铁路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边检总站等10余家市级部门明确联合惩戒具体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在加大网上公示力度、限制出境旅游、享受相关旅游服务和铁路、航空优待政策等方面提高约束力,同时对不文明旅游从业者加强绩效考评和推优评优限制。
      对《办法》的贯彻落实我们提出四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增强做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把“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作为文明旅游的一项重点任务,周密部署、认真执行、积极配合,切实形成信息采集和惩戒实施的工作合力。
      二是要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加强信息报送的主动性和及时性。各有关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建立本单位“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制度,要将文明旅游工作要求和《办法》具体内容及时纳入《旅游合同》、《旅行团出行须知》、《服务指南》、《安全须知》、《游览须知》等文件或公告中,加强提醒、教育和培训工作。做到“两及时、两主动”,即及时发现情况、及时核实游客或旅游从业者身份;主动劝阻纠正、主动报送信息。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市旅游委将联合首都文明办及相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报送及落实情况,作为参评旅游行业“紫禁杯”、创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单位等活动以及其他综合考评的重要条件。
      四是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曝光力度。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及时将本通知发到所辖领域,充分利用电视、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和渠道,宣传北京市实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工作,加大监督和曝光力度,发挥好舆论影响力。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工作措施,通过对文明旅游的正面引导和对不文明旅游行为的警示、教育和必要的惩戒措施,进一步提高游客文明出游意识,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文明素养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文明旅游秩序和氛围,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旅游行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北京旅游的满意度和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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