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台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15.12.2017  19:09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调动北京市质监系统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落实市委巡视整改要求,日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履职尽责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对容错纠错的条件、情形、程序等进行了规范。         《办法》对容错、纠错进行了明确,对可以容错的8种情形和容错事项必须同时具备的6个条件进行了界定。         《办法》要求容错纠错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           《办法》确定了容错并免于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方式。一是单位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评优评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考核不受影响;二是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及工资、绩效、奖金不受影响;三是推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四是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办法》强调,实施容错要从严审核把关,综合考虑问题性质、时间节点、目的动机、产生原因、后果轻重、工作程序、政策法规等因素,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和调动、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防止支持变纵容,保护变庇护。对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或以推进工作为借口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办法》要求各党组(班子)和相关工作部门应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支持干部放手大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