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地税局关于税务档案借阅的相关规定
26.05.2016 14:55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借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270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可以查阅自身在办理涉税事务过程中形成的税务档案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以外的各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办案工作,经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查阅与其工作相关的税务档案。
二、税务档案借阅手续及流程:
第十七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外各单位借阅税务档案时,借阅人须持工作证或者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外单位借阅人须加持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到税务机关相关接待部门提出申请。由接待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填写《税务档案借阅审批表》,向本区(分)局税务档案管理部门提出借阅申请,经税务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本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第十八条 《税务档案借阅审批表》填表人应先与税务档案管理部门沟通,确定是否有所需档案以及档案的密级。税务档案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打印出《税务档案借阅目录》附在《税务档案借阅审批表》后,提交税务档案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经税务档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
(一)必须借阅已实现数字化的税务档案纸质原件的;
(二)税务档案形成单位查阅、复印涉密税务档案的;
(三)查阅、拷贝、打印输出、数据传输电子税务档案的;
(四)查阅税务档案需在复印件、打印件上加盖印章的。
三、税务档案借阅要求:
第二十二条 借阅税务档案应保持档案原貌,不得涂改、圈划、批注、污损、折皱,不得拆卷、撕毁、抽取、撤换和添加。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26.05.201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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