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核查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国土局各区县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做好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发〔2014〕11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是指通过举报信件、网络举报等方式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对上述举报事项,办理单位均要予以在册编号登记,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附录)。
通过12336电话举报的,继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媒体反映、上级交办督办或其它部门移送转办的举报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二、按照《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关于线索核查的相关规定,办理单位应在收到举报线索之日起4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核查结束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核查报告书,提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意见,对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情况应向举报人出具告知书并送达(详见附件1、2)。如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而不予立案的,应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中“移送管辖”的规定,告知举报人相关移送事宜(详见附件2)。
三、对立案处理的线索,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于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对延期办理的应出具告知书并送达举报人(详见附件3)。办理单位依法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对相关情况出具告知书并送达举报人(详见附件4)。
四、对一个举报事项中包含多个违法线索的,应对每一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得遗漏。因举报人未留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形的,可不予告知。办理单位和承办人应依法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五、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不予立案告知书和处理结果告知书,应明确告知举报人如对核查处理持有异议,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举报事项告知书,应加盖市局或分局印章。举报事项办理单位和承办人应妥善保存履行相关告知义务的材料、凭证等。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举报事项告知书
2.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告知书
3.举报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4.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书
92号监文附件1——告知书.doc92号监文附件2-不予立案告知书.doc
92号监文附件3-延期告知书.doc
92号监文附件4-处理结果告知书.doc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3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