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科发〔201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增强林业科技治理能力,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5年12月17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林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林业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林业科学应用基础研究及高新技术研究,承担林业科技基础性工作,解决制约林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和共性科技问题,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领导学科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学科领域、产业需求和区域特色进行规划布局,分为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国家和行业重大科技需求,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突出学科和区域特色,逐步形成层次清晰、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不断提高开放运行水平和支撑引领能力。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林业建设需求,积极开展创新研究和科技服务。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规划性文件,指导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协作;
(三)确定、调整重点实验室布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四)协调重点实验室条件建设、科研任务和运行维护。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协助国家林业局管理和评估重点实验室;
(二)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条件,为重点实验室运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所在的法人单位为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方案,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
(二)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工作,配备重点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开放运行的条件与经费保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中的相关问题;
(三)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四)开展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国家林业局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方案,组建和管理学术委员会,制定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
(二)聚集和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开展本领域高水平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
(三)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世界林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经济社会与林业发展的科技需求,提出本学科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组织开展相关基础性、前沿性以及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群发展,培育和发展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
(四)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应针对学科建设和区域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开展区域共性问题研究、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在本学科群里培育和发展特色学科。
第三章 建设与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和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科学有序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具备一定科研条件与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申报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格式见附1)。申报重点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林业局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相关标准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与国家林业发展战略需求相吻合,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鲜明的研究特色;
(二)相关学科研究水平在林业行业居领先地位,具备承担国家林业重大科研任务、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三)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有良好的研究风气与学术氛围;
(四)有较完备的试验研究条件;
(五)有相对固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运行经费、后勤保障和合作交流条件。
第十三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对新申报的重点实验室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同意的重点实验室,将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向社会公告重点实验室名称及其依托单位。综合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国家级林业科研机构或涉林高等院校中择优建设。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从优势科研教学单位或涉林龙头企业中择优建设。
鼓励国内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参与重点实验室建设,鼓励国内外科研单位、教学机构和企业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基本建设与修缮购置,不断改善和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创新条件和能力。国家林业局采用联合评议方式,指导制定重点实验室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预算。
第十五条 国家林业局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布局、重点方向及组成结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等。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确需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重组、整合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国家林业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主任全面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实验室应设置专职工作人员,承担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由依托单位从本重点实验室年龄不超过55周岁的固定人员中聘任。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学者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非依托单位的专家担任。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主任原则上应为本学科领域综合性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是国内外知名专家,学术造诣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指导监督重点实验室主任按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规划开展工作,评价重点实验室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等。学术委员会应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每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员管理制度,保持人员的适度规模和合理流动。固定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实行流动编制,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等可共享资源状况和科研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制定有利于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科研仪器、设备、材料、数据、信息等在行业内共享使用,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档案保存工作,逐步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强化与推广机构和企业的交流合作,重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须设立开放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和流动人员的聘任,促进重点实验室之间的科技合作交流、科研人员互访。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标署重点实验室名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与收益分配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二十六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安排年度运行补助经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个别抽查和综合评估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须向国家林业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格式见附2)。
第二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学科领域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一般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条 考核评估指标的设立应突出针对性和导向性,形成分类分级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具体细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在业务委托、人才培养、修缮购置和基本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性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国家林业局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两年时间整改。整改后再次评估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将其调整出重点实验室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采用规范名称:“xxx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译名为“Key Laboratory of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n xxx (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三条 林业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可列入重点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林业部重点实验室评审办法》(林科通字〔1994〕133号)同时废止。
附: 1.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申报书(格式)
2.国家林业局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