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一分院首次就刑事案件召开逮捕必要性听证会

10.08.2015  12:52

    为了准确适用逮捕措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推进审查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四条条等相关规定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意见, 8月3日,市检一分院侦查监督处就正在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召开了逮捕必要性听证会。参加会议的有侦查机关石景山公安分局法制、预审部门的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所委托的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所就读的某大学校方领导和老师。为保证听证会规范进行,邀请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徐学义、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彭天广现场指导,并进行全程的录音录像。听证会主要听取各方对于适用逮捕措施必要性的意见,不涉及具体案件事实,各方围绕是否有必要适用逮捕发表意见。
    首先侦查人员就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有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主要围绕犯罪性质、嫌疑人思想是否转变等社会危险性方面发表意见,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更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障诉讼进程。
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所委托的辩护律师、就读的学校领导、老师就潘某某入校后的各方面表现发表意见,并针对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通过听证会,能够充分了解侦查机关、所就读学校的意见和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对是否具备逮捕性必要性进行更加全面充分的论证。听证会后,依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调取的证据材料,综合考虑嫌疑人潘某某的犯罪情节、证据固定情况,以及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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