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云南是一个少数民族众多的省份,除汉族外,还有26个少数民族以及一些尚未确定族别的民族聚落。从族源上来讲,这些少数民族有的属于古代百越的后裔,有的由北方迁徙而来,还有的则属于云南的土著民族;从语言上讲,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不少民族还有自己的文字);从宗教信仰上来说,有的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如回族),有的信仰佛教(如傣族大多信仰佛教),更多的民族则有着自己独自的宗教信仰习惯和仪轨。作为人类适应生存环境过程中的社会历史积淀的产物,云南各个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习俗、禁忌和习惯法中,有许多与环境和生态有关的内容,本文准备对这些文化现象加以介绍和分析,并考察近几十年来民族文化变迁过程对当地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影响,从而为今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当代环境理念的顺利接轨提供一些经验和建议。
一.云南少数民族与生态环境有关的传统文化现象述要
在云南的26个少数民族中,几乎都有一些与现代环保理念有关的习俗、禁忌乃至习惯法。这些文化现象中,有的是直接出于保护民族社区或者聚落的环境的目的,更多的则是由于各个民族自身的宗教崇拜或者其它一些社会历史原因,但他们在实际上无疑都对当地的生态平衡环境维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下面分别介绍云南各个少数民族中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几种典型文化现象。
(一)原始崇拜和祖先祭祀中孕育出的“神林”文化
云南的许多少数民族都有一种神林文化,既在村寨后方或附近,有一块被赋予神秘色彩或者被作为宗教崇拜对象的的树林。这种“神林”在彝族、白族、哈尼族、傣族、苗族、水族、瑶族等许多少数民族文化中都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在各个民族中,这种树林有不同的称谓,如“密枝林”、“祭龙林”、“神林”、“垄林”、“竜林”、“龙树林”等。在不同民族的文化中,“神林”有不同的意义,大多与各民族的原始崇拜和祖先祭祀有关,主要有三种涵义:一是原始崇拜中的护寨神;二是掌管风调雨顺的神灵或神龙所在地或化身;三是安葬祖先的地方。有的民族还对不同的树林或者树木赋予不同的意义如在一些傣族村寨中,神林包括“垄林”和“竜林”,前者位于村寨背靠的大山上,是村寨的保护神,后者一般在村子左右两侧,是村寨的公共墓地;又如彝族的神林有龙树、护寨树、山神树、风水树等具不同象征意义的树木。由于上述原始崇拜的缘故,各个有“神林”文化的少数民族对这种树林都十分崇敬,一系列民族节日、祭祀活动和禁忌习惯都与“神林”有关。笔者1998年调查的哈尼族村寨中,每年定期两次在“龙树林”中举行“祭龙”的活动,其间有详细的仪轨和程序,村寨中的男女老幼都极为重视。在少数民族文化观念中,“神树”和“神林”是圣洁的,平时人不能在里面打猎甚至行走,更不允许在其中放养牛马牲畜。
由于民族传统文化客观上的保护功能,许多自古就有的“神林”至今仍保持着原始的生态状况,对于区域生态环境的保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许多傣族村寨,即使是在“文革”中因错误的政策而大量毁林开荒的年代,仍然固守着埋葬祖先的“竜林”里神圣的树木,从而保全了一片片郁郁葱葱的原始森林。
(二)充满智慧的农耕文化
云南的各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逐渐总结出一系列的经验,并进而形成各式各样的农耕文化,其中也有许多与生态环境有关的内容。下面以哈尼族的梯田文化和傣族的稻作文化为主作一介绍。
哈尼族世代生长在云南南部的哀牢山脉,那里有以红河为主的众多水系和高山纵谷,年均气温20℃—30℃,年日照2000—2500小时,在干热河谷地带,蒸发量很大,在高山区凝成浓云密雾终年笼罩,或化为倾盆大雨瓢泼而下。如前所述,自古既有的广袤森林,被哈尼族尊为神林着意保护,成为巨大的绿色水库,无数溪流终年沿沟箐流淌,成为“山有多高,水有多高”的自然景观。哈尼族利用这种环境特征,修筑了众多缠绕大山的沟渠,又在沟渠下开发一山一山的梯田,用大大小小的水网将溪流引入田中灌溉。水流经过梯田层层下注,最后汇入谷底江河,又蒸发为云雾阴雨驻留在高山森林中,形成了周而复始、永不衰竭的良性循环生态农业系统。哈尼村寨也选在梯田上方,人们可以居高临下,合理利用水利资源,同时便于山水将人畜肥料冲入田中,大大节省了人力和物力。哈尼族的梯田(稻作)文化被誉为“山区农业的最高典范”。
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具有种植水稻的悠久历史和丰富经验,并形成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稻作文化。“这一文化体系以适宜稻作农耕的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以稻作生计方式为核心,以相应的资源管理制度、农耕礼俗、精神信仰和优长互补的山坝民族关系为调适器,以傣族人民的智慧和创造性为动力,保证了西双版纳傣族地区数千年来自然生态和人文生态的平衡和谐,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民族文化的长盛不衰”。由于稻作文化的发达,傣族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了一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习惯法,对妨碍和危害稻作农业发展的行为予以规范。
(三)传统哲学和宗教信仰中的环保观念
云南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在宗教观念和它们所依据的传统哲学中,也不乏环保观念。下文仅举纳西族传统哲学和西双版纳附近各民族的宗教信仰为例说明:在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传统哲学中,认为人与自然是兄弟关系,东巴文教还概括出一个作为整个自然界化身的超自然精灵“署”,民间也形成了祭祀大自然神“署”的礼俗,每个村寨都有固定的祭场和固定的祭祀时间。在这种认识论的基础上,东巴文化中产生了一套保护自然的习惯法。东巴经中常见的禁律有:不得在水源地杀牲宰兽;不得随意丢弃死禽死畜于野外;不得随意采土挖石;不得在生活用水区洗涤污物;不得在水源旁大小便;不得滥搞毁林开荒;立夏过后实行“封山”,禁止砍树和狩猎;等等。
西双版纳的傣族和附近的其他民族大部分信仰南传上座部佛教。佛教自创立时就十分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把各种动植物看作人类的朋友。西双版纳现有的许多植物物种都是在佛教影响下传入的(如菩提树、大青树、贝叶棕等)——据统计,西双版纳的植物与佛教活动密切相关的达100种之多,而且多数栽培在佛寺庭园中。全州共有558座佛寺,150座佛塔,周围都有许多按照宗教仪轨种植的植物,就如同一个个小型的植物园一般,对整个区域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少数民族传统生态文化在近现代的流失和所产生的后果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演进速度的空前加快,云南各地少数民族地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相应地,民族的传统文化也不断发生着变迁。从总体上来讲,由于汉族(中国主流)文化的强大影响,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有逐步淡化和消失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原本一些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民族习俗和禁忌被改变和突破——“神树”林不断被砍伐;农耕文化在现代市场经济面前显得苍白疲惫;传统的哲学思想和宗教仪轨的吸引力变弱;传统社区权利架构下的习惯法和行为规则也因国家政权的强力渗透而趋于瓦解……这些都直接对生态环境的平衡和保护产生了影响。
(一)人口的剧烈增长破坏了传统农耕文化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云南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非常迅猛。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为例,1953年建州时,全州只有23万人,1963年35万人,1985年达69.1万人,1900年更达79.6万人。从经济角度讲,由于经济相对落后,至今还有很多少数民族村寨主要以木材为主要能源,这便使原有的生态系统受到威胁,加之新增人口需要有新的田地种植作物,毁林开荒的数量空前加大。从文化角度讲,传统稻作文化中一些积极因素,如今也成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诱因。例如在一些山地民族(如基诺族)的(旱)稻作文化中,尽管保持着刀耕火种的耕种方式,但是由于有严格的土地和山林轮歇习惯法,一般只种植一两年就抛荒,在七八年甚至十余年才后再次种植作物(如基诺族传统把轮歇地划为13块,即13年轮种一次),所以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不大,有时反倒利于新生树木的生长和环境的平衡。而随着人口的增长,轮歇周期越来越短,轮歇范围越来越大最后导致所有轮歇地都成为永久的固定耕地,从而造成森林资源的锐减。在我们调查过的一些哈尼族地区,由于人口膨胀的压力,许多本来应作为水源林的地方也被开垦种上农作物,也使原本协调的梯田生态系统出现了不平衡。
(二)科学知识的普及使人们对自然的畏惧和崇拜大大销减,那些原先因敬畏而受到保护的自然生态因而受到威胁
之所以许多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对自然界都十分的尊敬和崇拜,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受到相对简单的、朴素的“万物有灵”思想的支配。例如在云南文山州的一些壮族和瑶族地区,在传统上认为地上的神鬼无所不有,山中的花草树木无不充满灵气。特别是对奇花异草、奇藤怪树,莫不视之为神加以崇拜,还把一些神灵直接物化到树木花草上,又如过去傣族都认为大象是神圣的动物,杀死它们会受到惩罚,这自然有利于这些生物的保护和利用,但一旦这些民族接受了现代科学思想,不再对自然界和自然现象充满畏惧和崇敬之后,大规模地开发利用乃至浪费自然资源的情况便发生了。
(三)国家的强大力量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素逐渐流失
建国以来,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中国农村的生产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少数民族地区也不例外。在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国家在中国乡村社区中的力量变得十分强大,与原有的村寨权力结构相适应的少数民族文化也因而受到重大的影响——由于缺乏社区权力的支持和推动,一些具环保功能的文化因素难以传承、有消失的趋势。尤其是在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中,由于受到“左”的思想的左右,盲目地把一切民族传统文化都规为所谓“封建迷信思想”,导致众多有利于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的民族习俗遭到抛弃。如在“文革”期间,在“向鬼山开战,向神林要粮”以及“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革命”口号下,西双版纳全州的大部分“垄林”遭到了破坏,从而造成水土严重流失,气温升高,农作物病虫害增多,风灾、水灾、冻害频繁,森林覆盖律也一度下降到30%以下。
(四)民族地区对经济增长和生活水平提高的迫切要求促使人们抛弃文化传统中的一些本有利于生态保护的习俗
在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下,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高。80年代后,虽然随着经济体制和政府知道思想的变化,国家在民族社区控制中的力量有所削弱,但与此同时,随着视野的逐步拓宽和社会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少数民族地区人民提高生活水平的愿望变得十分强烈,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也随之出现,而且这种矛盾往往以原有的一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习俗让位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结束。例如在西双版纳地区,自从1948年种植橡胶成功后,全州开始大面积地种植橡胶林(橡胶林种植情况见图表),其代价就是原生的自然森林,在一些村寨中,傣族村民甚至有一段时间抛弃了年年种植专门用于烧柴的“铁刀木”的优良传统,转而毁林种植橡胶。
三.在民族文化的变迁中引导其与当代生态和环保理念相契合
“文化和作为其生成机制的生态的关系是能动的:一方面,文化离不开其生成机制,文化生成机制对文化的类型、特征产生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文化对这个生成机制又产生能动的反作用,并随着文化自身的发展而越来越具有决定意义。”从笔者掌握的资料和亲身的调查结果来看,近几十年中,云南省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个少数民族一方面没有把自己传统中的有益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的文化因素完整地继承下来,另一方面又尚未完全理解接受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的理念,从而在这些地区出现了文化观念上的“真空”。笔者认为,要切实执行好环境和生态保护立法,就必须尽力填补这个“真空”,让人们对法律理念产生认同感。因此,如何把当代生态环境理念与传统文化因素相结合,引导民族文化走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方向,是一个十分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选择和途径,国家法律在现代社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它们的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它们只是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的底线,是社会秩序的框架——除了国家法律之外,社会控制应该而且本来就是多元的。国家法律本身的另一个问题是:法律的字里行间常常蕴涵着社会主流文化(乃至主体民族的文化)的价值取向和叙事方式。因此在非主流文化和非主体民族地区的法律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多元文化的观念是必须确立的]。在文化多元的理念指导下,我们甚至可以再往前一步,宽容地对待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各种习俗、禁忌及习惯法——仅仅站在意识形态的角度对民族文化加以指责是无益的,相反我们应该尽量尊重和承认这些习惯法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效力(当然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要加以摒弃和改造)。
云南的各民族地区的环保实践中不乏通过多元文化来进行社会控制的例子。比如云南少数民族村寨中普遍订立的“村规民约”,其中一般都包涵着各民族的传统习惯法,对于村社的秩序起到了很好的调控作用。在各地村规民约的制订过程中,基层政府往往会提出一些示范性意见,这就为当代(主流)生态保护理念和国家法融入民族社区提供了很好的途径。在版纳一个叫曼散的村寨,其村规民约第二条规定了不得挖断道路;第三条规定不得偷砍竹子;第九条规定应圈养牲畜;第十条规定不得滥砍滥伐、乱开乱挖,严禁放火烧山,违者按照森林法乃至刑法规定追究责任。这些规定中,有村寨因袭已久的习惯法(第二、三条);有在生产生活中自发产生的新的环境意识(第九条);有依据国家法律作出的规定(第十条)。从民间公约或民间法的角度解决了当地一些基本的环境规范问题。
另一个更具体的例子发生在哈尼族村寨中。版纳的哈尼族有一世代流传下来的丧葬习俗——人死后要用桂花树制成棺木埋葬。全州的哈尼族大多保留了这一习俗,因此对桂花树的需求很大,对森林的保护形成了威胁。曼纳览是一个哈尼族寨子,那里的村民沿袭了这一传统。针对这一情况,州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当地大力倡导种植桂花树,并帮助该寨引进树种,得到村民的积极响应,1999年在集体林地和自留山种了400多株桂花树,都成活了。这一举措既保护和发扬了民族传统文化,又保护了森林,还绿化了荒山,可谓一举三得。这种把传统民族文化和现代环境理念相结合的模式,是非常值得总结和借鉴的。
文化多元理念的另一要义在于认识到文化变迁是随时随地都在发生的动态过程。这也是当代环境保护理念能够融入民族文化中的一个前提条件。例如在傣族村寨曼糯,人们基于传统哲学中对树——水——粮食——人的相生关系的理解,近几年扩大了“竜林”的面积,并赋予了它新的意义,使它成为水源林,有效地保护和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在许多少数民族村寨,原来具有浓厚宗教意味的“祭龙”活动已经逐步演变为一种节日性质的仪式——如果在法制宣传中能够利用这一现象,在祭祀活动中灌输现代生态理念,应该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想要强调的是:民族文化的变迁归根到底由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单凭文化本身是不能解决文化变迁的问题的。这虽然已经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但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法制实践中是必须时刻牢记的。(hc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