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与离异男子同居 未婚生育烦恼多

11.07.2015  10:50

  小苏是达川区人,2012年,年仅15岁的小苏独自在外地打工时,通过网络认识了比自己大21 岁且离异未婚的同乡男子段某。通过网聊,彼此产生了好感。同年10月,两人不顾年龄差距,小苏也没有告诉家人,便与段某同居。2013年11月,年仅16 岁的小苏在达川区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女婴。

  孩子出生后,小苏根本不会带孩子,也无法外出工作挣钱,段某既要赚钱养家,又要照顾小苏和孩子。两人同居的事,小苏的父母一直不知情,所以也没人帮他们,时间稍长,两人开始吵架,甚至动手打架。小苏感觉身心受伤,不愿再跟段某继续同居,可段某坚决不同意,年纪尚轻的小苏不知该如何是好。

  事实上,小苏和段某均不符合结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小苏与段某同居时才刚满15周岁,怀孕生子时也才16岁,即使他们双方现在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因为小苏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也不予许可。

  非婚子女

  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根据《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此类同居关系的存在与解除,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如果小苏不愿意再继续这种生活,就应该与段某好聚好散,和平分手。

  但是,小苏尚未成年便与段某同居生活,并生下小孩,这个孩子的身份从法律规定而言就是非婚生子女。虽然他们两个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至于孩子究竟由谁抚养,小苏和段某始终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事情一度陷入僵局。

  《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可见,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抚养教育、管教保护、赡养扶助和遗产继承等,适用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

  好聚好散

  法援帮忙敲定抚养方案

  小苏生了孩子后,因为与段某的生活矛盾加大,这才想到向父母求助。当父母知晓小苏的事情后,又恨又痛心,但孩子已经出生,于是,小苏的父母主动找到段某,希望段某能主动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毕竟小苏还未成年,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但段某坚持抚养孩子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责任,并多次将孩子强行留给小苏及其父母,要求他们抚养,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后来,小苏父母通过妇联找到司法所,为小苏申请了法律援助,并希望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援助工作人员通过反复磋商,确定了处理方案。

  在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说服下,段某与小苏最后自愿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由段某抚养成人,段某当场表示放弃小苏在未满18周岁之前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小苏成年后,根据自己的给付能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

  法律援助律师提醒:婚姻关系是建立在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并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如果对婚姻家庭关系持有无所谓、不负责任的观念和态度,终会导致“闪婚”、“闪离”,我们呼吁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尊重法律、尊重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构建美满和谐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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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民执罚〔20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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