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出租屋内自杀身亡 家属起诉用工单位赔偿被驳
13.11.2015 18:36
本文来源: 法院网
王某某系通州区某超市的小时工,自2013年底开始为该超市提供劳务。2015年7月6日,王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偷拿了该超市内蒜肠2根并自行食用。后王某某的行为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当晚,超市防损部工作人员就事情经过对王某某进行了询问,王某某对其偷拿超市商品的行为供认不讳,超市工作人员就询问内容制作了询问笔录。
次日11时许,王某某的亲属发现王某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死亡。民警在接到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2015年7月17日,公安部门出具调查结论,认定王某某系不排除硝苯地平和美西律中毒死亡,王某某的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王某某死亡后,王某某的家属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均遭拒绝。无奈之下,王某某的母亲郭某某于2015年9月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养老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
针对郭某某的起诉,该超市辩称超市自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王某某的死亡赔偿与超市无任何关系,故不同意郭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法官调解,超市最终同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补偿郭某某2000元。郭某某则认为补偿数额过低,拒绝了超市的调解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郭某某年已逾六旬,老年丧夫、丧子,实乃人生悲事,对于郭某某遭受的不幸,法院深表同情,并致以真挚的慰问。但法院确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仍应以当事人一方有侵权行为,且该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为前提。
本案中,王某某系因自身的不当行为遭受超市的合理询问,即使超市在询问过程中对王某某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亦无不当。且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王某某的死亡与超市的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驳回了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程颖
本文来源: 法院网
13.11.2015 18:36
习近平致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的贺信
值此2022年六五环境日国家主场活动举办之际,法院网
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 并向全国广大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
习近平致信祝贺
中国儿童中心成立40周年强调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