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手续小产权房被拆 业主起诉返房款

23.10.2015  17:27
  张女士在某公司处以28万元购买房屋一套,房屋一直达不到交房条件,原告无法入住,后张女士获悉该房屋系违章建筑,多次找该公司要求退还房款,其一直推脱,故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全额退款。

  原告张女士诉称: 2013年11月22日原告和被告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为28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原告一直无法入住。后经有关部门了解,原告才获悉该房屋已于2013年4月30日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设并责令停工,且被告负责人于2013年7月28日向政府出具承诺书“某公寓项目为本公司在某村的建设项目,现郑重对政府承诺,今后任何时不对外进行销售和变相出租等变相小产权交易行为,此项目只作为本公司自用,并保证今后任何时候不因该项目给政府添麻烦、添乱,如有任何差错愿自行承担一切后果,自愿接受区镇政府对违建拆除的损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房款,2014年5月3日被告负责人书写退款协议,承诺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退还原告28万元房款。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履行退款义务,故起诉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购房款28万元及利息。

  被告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既未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涉诉房屋与原告签订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依照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款项。关于原告主张的已付款利息,本案中原告在被告未能提供完整产权证明等手续的前提下,未能审慎处理,本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自己对相应的损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房款二十八万元。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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