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对足协原副主席南勇裁定减刑一年
10.12.2014 18:39
本文来源: 法院网
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原副主席南勇,因犯受贿罪于2012年6月7日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铁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7月21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2012年9月5日起,罪犯南勇开始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二中院于2014年11月13日受理案件后,于当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法院信息网上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未收到不同意见。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并邀请人大代表全程旁听案件庭审。
执行机关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在服刑期间,罪犯南勇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获表扬7次;罪犯南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执行机关出庭代表宣读减刑建议书,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管教警官、同监犯人先后出庭为其作证,南勇进行了最后陈述。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南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南勇减去一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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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4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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