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令”),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http://fec.mofcom.gov.cn)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
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受理窗口: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C区12号窗口)。
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缴存到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指定的“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需签订《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送市商务委备案;以银行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的不可撤销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两年,保函正本送市商务委保存。
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市商务委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按《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执行,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企业需提交材料包括:1、退还备用金的申请书(附件2);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特此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3层C区12号窗口
地址: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联系电话:89150500
市商务委对外经济合作处
联系人:袁渤、李恩;
联系电话:87211767、87211761;
中国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81号
联系人:曹兵超、段毅;
传真:6406316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64065123/13910772641
64065259/13811622108
相关附件:
附件1.备用金缴存申请表.xlsx
附件2.退还备用金的申请书模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