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宏福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6.04.2019  18:20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9年3月28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北京宏福华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华信公司)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宏福华信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公司未留置试件编号为2473的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该公司违反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第9.1.1条“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的要求。

  (二)该公司制作的用于出厂检验的编号为2474至2492共19组混凝土试块,其制作台账记录的成型时间为3月28日凌晨0:09至4:59。截止检查当日上午11时,上述试块均未初凝。经调查,试件编号为2474、2475、2477、2483、2485、2488、2491等7组试块,记录的成型时间与试块实际制作时间不一致。试件编号为2476、2478至2482、2484、2486、2487、2489、2490、2492等12组试块,因试验工认为是个人或非结构部位,未按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DB11/T385-2011)第7.2.11条“混凝土取样频率应按每一生产任务单、每100m3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的规定制作,而是用一车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一次成型。

  (三)该公司标准养护室面积未与企业的生产能力相匹配, 标准养护室地面上码放大量标养试块,不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02)第5.2.2条“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至20毫米”的要求。

  二、处理意见

  (一)对宏福华信公司可能存在供应未经验收的混凝土的行为,涉嫌违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对宏福华信公司违反《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建法〔2011〕3号)有关规定的行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暂停其混凝土抗压试验1个月,并依据企业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记分处理。

  (三)责令宏福华信公司对试件编号为2473至2492的混凝土试块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

  (四)责令宏福华信公司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全过程管控,保证混凝土出厂质量。

  (五)对宏福华信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混乱、弄虚作假制作混凝土出厂检验试块、混凝土出厂检验环节失控的行为进行全市通报批评。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要引以为戒,提高工程质量风险意识,做好混凝土出厂检验工作,确保试块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切实保障预拌混凝土质量。

  特此通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