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检察院检察长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25.09.2015  13:03

      近日,段福华检察长针对新形势下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影响,对延庆院侦监工作提出三点要求:

        一、加大监督力度,摆脱“侦查为中心”传统诉讼模式的桎梏和弊端。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根本目的是让各办案部门重视庭审的关键性作用,严格证据标准,落实规则要求,确保案件质量,从而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导致对传统“侦查为中心”的反思与革新,必然要求建立新型的侦捕关系,侦查监督部门要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以越来越强的监督力度,敦促侦查机关主动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从而使检察机关在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取得主动权。

        二、积极引导侦查,把握主动权,建立良性侦捕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意味着案件的定罪量刑更加依赖证据,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侦查监督部门必须在审查逮捕以及提前介入环节加大引导侦查的力度,转变传统诉讼模式中检察机关所扮演的形式化、过场化角色,把握侦捕衔接关系中的主动权。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受思维方式、逻辑判断等主观因素的影响,容易造成证据链条不完整的问题,对此侦监部门应加强引导侦查机关对遗漏的证据和情节进行补充,使案件在进入庭审阶段时能够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同时,要高度重视事实不清、供述前后不一、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件,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前。

      三、把控舆情风险,严把法律证据关口为基础,综合把握案件社会效果。 面对当前法律法规和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评价标准日益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及利用网络媒体开展监督的意识也日益增强,检察机关面临越来越大的信访舆情的风险把控压力。办理案件除考虑法律法规规定、执法办案纪律外,办案人员还必须越来越严肃地认识到办案的社会效果、当事人情绪、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及公信力等诸多影响办案质量的因素。办理案件前,要提前梳理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的问题,提前做好各方面工作;案件的一个诉讼阶段结束了,必须考虑案件在后续诉讼阶段可能遇到的风险;案件办结后,还要做好案件的风险评估和防控预案,确保案件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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