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三分院:驻一看检察室积极履行新增职能对两名重大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实体审查

11.06.2015  11:16

    2015年以来,市检三分院派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积极拓宽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范围,目前,已对涉嫌行贿犯罪的黄某某和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的周某分别针对案件实体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办案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均被采纳,并及时被取保候审。由于第一看守所羁押的主要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押人员以及了解掌握案情事实证据的渠道不够顺畅等客观原因,市检三分院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主要针对该所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今年派驻检察室注重加强与办案机关和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在羁押必要性工作中围绕案件实体实现突破。
    2015年3月30日,市检三分院派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察人员在巡视检察中,发现在押人员周某(女)孩子小,需要父母照顾,向检察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请求。检察室经请示汇报,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检察人员走访了周某、受害人单位及周某居住地司法所、居委会,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并与公诉部门承办人沟通案情,获悉公诉部门经论证,拟将周某罪名由故意伤害罪变更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驻所检察人员综合周某的案件情况和家庭情况认为,周某虽有拘役前科,但依据刑诉法规定,不违反取保候审条件,且周某也愿意赔偿被害人,不属于有能力赔偿而不赔偿的情况,故可以认为周某社会危险性不大,无继续羁押的必要。2015年4月7日我处向本院公诉部门发出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函,2015年4月14日公诉部门复函,采纳我处建议,并于2015年4月9日对周某取保候审。
      市检三分院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还依法对逮捕后羁押于该所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案件实体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查,检察室认为黄某某系非暴力犯罪,具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坦白交代,对查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起到关键作用,另其患有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极易出现危险,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继续羁押。经与办案单位多次主动有效的协调沟通,取得共识后,2015年4月7日,市检三分院向办案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建议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2015年4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复函,采纳我处建议,并于2015年4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取保候审。
    通过近期办理一系列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市检三分院驻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充分认识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结合派驻检察实践,不断总结,大胆尝试,逐步推进该项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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