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细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流程显成效
29.02.2016 13:05
本文来源: 法院网
2015年8月22日,密云县公安局对原告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李某与本案第三人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于2015年6月11日将第三人所种植的350余棵玉米苗铲除。密云县公安局认为该行为构成了损毁公私财物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密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密云县人民政府审查后,决定维持密云县公安局对李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原、被告、第三人就案件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整个庭审程序井然有序。王洪伟副局长就案件也发表了意见。
庭审后,王洪伟副局长表示通过亲身参加案件审理,对案件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程序有了更加直观的印象,对今后规范办案程序、提升执法水平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效果。
为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率,密云法院在出台《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基础上,建立“一建议二预约三指导四反馈”工作流程,取得显著效果。 “一建议”即制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建议函》,在开庭审理前由审判人员亲自送到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手中。《建议函》载明案号、案由、当事人等案件基本信息,以及新修订《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条文,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依据。同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二预约”即在发送应诉建议函时,与行政机关提前进行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庭审的时间,预约好开庭日期。对于“一把手”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出庭的,建议另行指派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三指导”即在开庭审理前向拟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做庭前指导工作,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行政诉讼案件审判流程、庭审审查重点等,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时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四反馈”即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将案件审查情况直接反馈至行政机关负责人,重点提示案件涉及的法律难点及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存在的问题等。
据悉,2015年,共有31件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占审结行政诉讼案件的36.5%,同比提高21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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