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决定:当事人因逾期举证罚款8万元
01.08.2016 18:32
本文来源: 法院网
被告徐某因买房于2011年4月25日向原告郑某签署借款单,载明:郑某借给被告徐某人民币2300万元,借期1-2个月,利率为月息8-10个点。借款单签署后,原告之妻赵某于2011年4月25日将借款2300万元转付至徐某账户。后经催要,徐某始终未偿还该借款本金及利息,故原告郑某将被告徐某起诉至密云法院,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2300万元,利息952万元,共计3252万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曾于2016年5月12日给被告徐某十天举证期限,后再于2016年5月27日给被告徐某延长30日举证期限。在两次举证期限范围内被告不积极举证,故意拖延,并于2016年7月28日下午向法院提供部分证据。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法院决定重新组织举证质证,并对被告徐某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7月29日,被告徐某向法院交纳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
法官提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 责任编辑:梅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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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2016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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