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寄养家庭收养残疾患儿 政府发养育费

11.03.2016  12:08

  10日,北京市《关于促进家庭寄养儿童转收养工作的意见》公布,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依法收养残疾、患病寄养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年满18岁前,民政部门将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

  本市鼓励符合收养条件的寄养家庭依法收养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在收养人及其家庭承担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的同时,强化政府支持和帮扶,使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享有更多的家庭温暖和成长发展机会。

  依据意见,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年满18周岁。对被收养的患病寄养儿童,民政部门按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生活费标准的50%发放养育费,直至儿童疾病痊愈、完全康复年度最后一个月为止。发放养育费期限最长不超过儿童年满18周岁。养育费用于补贴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日常生活所需。

  寄养儿童还有大病手术资助和福利服务保障。年满18周岁前,被收养的残疾寄养儿童和患病寄养儿童因病住院手术的,可继续享有“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资格;有机构内康复和特教需求的儿童,可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由原所在或家庭所在地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残疾人康复设施给予保障。

  据统计,本市有700到800个家庭有政府寄养的儿童,民政部门每月支付每个家庭约1600元的生活费。很多寄养孩子已经与寄养家庭产生了深厚的感情。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郑棋文 FN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