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扩大寄养儿童范围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民政部日前正式出台《家庭寄养管理办法》。相比于2003年制定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扩大了寄养儿童范围,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表示,目前,在我国各种社会福利机构中抚养的儿童有9万5千多名,其中3万名左右在家庭中寄养。2003年,民政部制定了《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将这种替代家庭养育的模式制度化、规范化。最近新修订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在“最高限度地保护寄养儿童”的原则下,扩大了原先“未满18周岁的孤儿、弃婴弃童”的寄养范围。
徐建中:《办法》对此进行了扩展,规定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家庭寄养。
《办法》对重度残疾儿童家庭寄养也给予了特殊规定:
徐建中:明确规定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主要考虑,目前寄养服务机构在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软硬件设施方面优于一般家庭。
《办法》同时提高了寄养家庭的准入门槛,包括该家庭要有相应地区常住户口和住所,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均水平;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处于该地区中等水平以上;主要照料人年龄在30岁以上65岁以下,且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要求。
徐建中: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寄养残疾儿童,应当优先在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中为其选择寄养家庭。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办法》同时明确了寄养经费使用的问题:
徐建中:家庭寄养经费,包括寄养儿童的养育补贴、寄养家庭的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等。养育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寄养家庭劳务补贴和寄养工作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