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摩托版“二环十三郎”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30.10.2015 19:44
本文来源: 法院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庞某为寻求刺激,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驾驶无牌照的“雅马哈”牌R1型摩托车,由北京市东城区玉蜓桥出发,以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速度行驶,用时13分43秒绕行二环主路外环一周。在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庞某驾驶摩托车多次违反禁行标线指示,频繁、突然变道超车,并近距离穿插于其他车辆之间,期间该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h。经鉴定,庞某行驶途中部分路段的平均时速为151km/h。被告人庞某于2015年10月1日被抓获,10月15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东城区法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
10月30日上午9点半庭审开始,被告人庞某被法警带入法庭。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和法官分别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庞某进行了发问。随后进行举证质证,并当庭播放了庞某自拍的13分钟视频录像。庭审中,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在庭审最后陈述环节中, 庞某表示:“我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为违法付出了代价,我对公众深深地表示歉意。我希望大家今后都能够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年轻人如果喜欢开车、骑摩托,也应该选择去赛道竞驶和练技术。”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某为追求刺激,罔顾法律规定,在北京市二环路主路违法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在行驶中,被告人庞某驾驶着摩托车以超过该路段规定时速50%以上的速度随意追逐、超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频繁、突然并线,并近距离穿插于其他车辆之间,期间该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h。经鉴定,行驶途中部分路段的平均时速为151km/h。庞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追逐竞驶,且系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庞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刑罚。为依法保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后判处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对于是否上诉,庞某当庭表示需要考虑后再做决定。
案件宣判后,该案独审法官宋晓鹏还当庭对被告进行了判后释法和法庭教育。他指出,在二环主路上的飙车行为,是对自己与他人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漠视,更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刑律。相关视频上网后招至众多网友批评,说明广大群众对这种行为的态度是反感甚至是深恶痛绝的,究其原因也是由于道路飙车会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因此必须依法惩处!
在对被告人深入了解情况后, 宋法官还表示:“被告人喜爱骑行摩托车,个人爱好应被容许和尊重。但任何人的个人爱好和行为都应有度,这个度就是不能违背公众良俗,更不能触犯法律。” 最后, 他对1985年出生的庞某说:“俗话说‘三十而立’,这个‘立’更应该表现在一个人心智上的成熟,是内心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责任感的树立!”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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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2015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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