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代言广告超期宣传 喜剧演员潘长江诉酒厂侵权获赔

25.08.2015  18:48
  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原告潘长江诉被告安徽省佰年诚君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盼长江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郑州索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安徽佰年公司与盼长江公司生产、销售的“盼长江”酒及相关宣传海报、网络宣传侵犯了潘长江的肖像权,判决二者连带赔偿原告潘长江130万元。

  2010年3月,潘长江与安徽佰年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平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届满后并未续订合同,但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仍大量生产带有潘长江肖像的多系列瓶装酒并在酒瓶、外包装盒、宣传海报、官方网站上继续使用潘长江的肖像,并通过物通时空公司、搜斗士公司、索维尔公司设立的网站广泛宣传,招商代理、销售,故潘长江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佰年公司与潘长江之间的合同约定,本次广告(平面广告)的使用期限为2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止),故安徽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在合同期满而未续约的情况下,于合同期满后的很长时间内,继续在商品或其开办、控制的网站及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潘长江的肖像,而未支付合同届满后的使用费,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使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物通时空公司、搜斗士公司、索维尔公司提供的是网络服务,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相关信息,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责任编辑: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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