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委审议通过“为官不为”责任追究制度

25.09.2015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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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深圳9月25日电(记者孙飞)深圳市罗湖区委常委会24日审议通过《罗湖区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责任追究制度》,针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问题出台具体制度举措,并严格追究责任。

  据悉,这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界定“适用对象”范围为“罗湖区各单位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制度重点针对为官不为、懒政怠政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违反工作纪律”等四类问题,明确了30种需要追究责任的具体表现情形。

  记者了解到,这30种具体表现情形划分得十分详细,如“利用工作之便对服务对象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人为设置障碍的”“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存在的纪律松弛、作风涣散问题监督管理不到位,不及时纠正处理的”“上班玩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等。

  同时,制度对责任追究方式与适用、责任追究条件与程序、结果运用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对确实存在为官不为、懒政怠政行为的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依规签批《责任追究决定书》。

  相关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结果包括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