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聚焦审议: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队伍建设
委员审议最高检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报告时建议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队伍建设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 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专业化队伍建设。
一些委员说,报告客观地分析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问题和困难,提出了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近年来,这项工作比较好地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有权人”“有钱人”犯罪后“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力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加强反腐倡廉,全面从严治党的成果。
一些委员建议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专业化队伍建设。特别是在基层,这项工作过去比较薄弱,所以从干部配备上,专业化人才少,很难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两院组织法的修改已经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利用两院组织法修改的契机,在两院的人员编制上研究一些务实、管用、科学的制度、办法和措施,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专业配备以及机构设置上,加大力度,合理设置,以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提升办案质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认为,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改革,努力改变目前队伍中存在的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偏低等制约因素,进一步加强教育培养,努力建设一支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队伍。
郎胜委员说,在加强刑罚执行监督队伍建设方面,我们积累了很多经验。从历史上看,自建立公检法体制以来,在监所和监狱刑罚执行方面,我们就有这样一支监督队伍,这些年检察机关更加注意了对这支队伍的建设,这方面力量也得到了充实,在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和素质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加强刑罚监督工作,人还是根本,比较而言,监所监督的力量相对比较弱,这些年虽有所加强,但在有的地方仍然存在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不重视、对派驻监督机构的要求不严、派驻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不齐或者日常工作督促不够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尽管2012年修改刑诉法之后,这方面的工作有了明显的改进,但是队伍建设不是一天两天的,这方面的工作永远在路上。希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使之更有力,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的监管,使之更规范,从而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刑罚执行监督推动纠正错案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充分发挥刑罚执行监督在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作用。
刘振起委员说,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确实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公正造成了破坏。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效,一些检察官在这方面的事迹和努力令人感动,但是这个问题还需要加强。如何提高纠正冤假错案的效率,让已经迟到的正义来得更快,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报告提到通过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发现和推动纠正冤假错案,希望这个工作抓得更紧,取得更好的效果。要借力司法体制改革改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国内外都很关注,群众更为关切。要进一步提高司法体制改革的透明度,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激发人民群众对参与司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目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扎实推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要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手段,提高监督质量,着力解决刑罚执行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事后监督同时强化同步监督
本报讯(记者陈丽平)3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检察院既要重视事后监督还要强化同步监督。
郎胜委员说,要加强对刑罚变更情况的监督。报告中提到为了加强这项工作,实行了专项检查,建立了备案审查制度,对重点案件核实制度、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等工作,这些工作都是针对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工作机制上采取的改革举措,从实践看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2年我国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是当时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在刑罚变更执行的决定、批准程序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同步提出意见来进行监督。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是重要的法治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仅是出了问题的事后监督,而是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全部法定程序过程中都应该体现出制约和监督。依照法律程序,在各监管场所都设有派驻监所检察室,这样的安排体现了注重充分发挥检察院在刑罚执行方面的监督作用。对刑罚变更的监督,不应只是刑罚执行方式变更以后发现问题才去纠正,而是更应重视同步监督,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在变更建议的提出和作出变更决定的过程中发挥监督职能,提出检察院的意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较早地解决在问题发生前。
郎胜还建议加强对刑罚交付执行的监督。报告提到,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等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有一些工作需要引起重视。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属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患有重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在判刑前很多没有采取羁押,而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对这些人依法作出判决处以刑罚后,由于事先没有羁押,有的罪犯就没有移送执行。近年来这种情况在有些地方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建议对于先期没有羁押的被告人,在判决作出以后需要交付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