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

21.09.2015  11:57

审计署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意见的通知

审政研发〔201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审计署

2015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促进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的意见

  去年以来,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开展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取得很好效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经济运行总体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稳中有难,稳增长任务还很艰巨。为进一步加大审计力度,更加有效地推动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稳增长、促发展作为当前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要求,集中力量、全力以赴、主动作为,把监督检查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各项审计的重要内容,持续进行跟踪审计,促进政策落地生根、不断完善和发挥实效。

  (二)吃透政策、把握重点,切实增强审计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建设性。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学习,深入研究政策背景,深刻领会政策意图,及时掌握政策要求。围绕项目落地、资金保障、简政放权、政策落实、风险防范“五个抓手”,结合所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部门特点,确定审计重点,加大审计力度。

  (三)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历史、客观、辩证地反映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提出建议。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原则,  依法履职尽责。要正确把握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客观审慎地反映和处理,既不能以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去衡量以前的老问题,也不能生搬硬套或机械地使用原有的制度规定来衡量当前的创新事项。

  二、把握原则


  (四)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凡是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重大履职不到位的,凡是重大失职渎职的,凡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凡是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凡是重大违法违纪的,要坚决查处,大力推动整改问责。

  (五)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对突破原有制度和规定的创新举措或应变措施,凡是有利于稳增长、科学发展的,凡是有利于调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凡是有利于创新驱动、增强发展后劲的,凡是有利于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的,凡是有利于惠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凡是有利于防风险、维护经济安全的,要坚决促进,大力推动总结完善。

  (六)坚决揭示,大力推动深化改革。对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凡是制约和阻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探索创新、激发市场活力的,凡是制约和阻碍提高绩效、实现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的,要坚决揭示反映,大力推动深化改革。

  三、重点任务


  (七)促进重大政策有效落实。财政税收政策方面,重点监督检查各地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对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项目资金到位、保证重大项目建设等情况。金融政策方面,重点关注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保障重大项目融资等情况。产业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养老、保险、科技等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新能源、电子商务、物流、节能环保、文化体育等产业的支持力度情况。民生政策方面,重点关注加大对扶贫、“三农”、民政社保、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投入力度情况。

  (八)促进简政放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推动规范和公开行政审批流程,压缩和明确审批时限等情况;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重点揭示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推进收费项目清理,严肃查处违规设立的基金和收费项目;促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推动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职业资格改革,推动通关便利化。推进监管方式创新,促进提升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良性发展环境。

  (九)促进重大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加强对信息电网油气网络、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粮食水利、交通运输、健康养老服务、能源矿产资源保障、轨道交通、现代物流、新兴产业、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11类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重点对水利、铁路、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已批复但开工和建设滞后的项目,推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对建设项目的程序性问题,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政策目标落实、促进经济增长的要求,督促尽快完善。对正在报批项目,重点揭示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效率低等突出问题,促进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进度。

  (十)促进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加强对民生改善、结构调整等重要领域专项资金的审计,促进整合政策目标相近、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资金,推动国务院确定的有关试验地区、试点领域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推进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确因无法使用而需改变用途、跨科目调剂预算、变更资金投向,凡是有利于政策落实、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尽快发挥效益的,要积极促进预算调剂、用途改变和项目变更。对长期闲置不能形成有效支出的,要在揭示问题的基础上,积极提出建议,推动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十一)促进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继续加强对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把财政资金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以及政策目标实现统筹考虑,重点揭示应投未投、该用未用问题,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研究分析存量资金的成因、结构、闲置时间和资金性质,区别对待、分类施策,推动加快清理盘活进度。对项目已无法实施的长期结转资金,要督促及时收回。对确定当年预算不能执行的项目,要推动及时调整预算,防止形成新的资金沉淀。对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要督促及时安排使用,推动重点投向民生领域,保障重点民生项目的资金需求。

  (十二)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结合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审查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情况,推进土地的深度开发和高效利用。要准确反映闲置土地的规模、结构和变化情况,积极推动整合盘活,优先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和民生建设领域。对闲置期限较长的,积极推动有关方面明确处置方案,采取依法依规收回或回购等措施,重新整合利用;对近期闲置的,推动采取追加投资、合作开发、依法置换等措施,尽快启动项目建设。

  (十三)促进创业创新。加强对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重点检查支持创新的各类资金运行、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有关措施落实等情况。加强对科技项目和科技资金的审计,推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政策落实。对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的积极探索,要从发展的角度推动总结和完善,促进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产业项目,要积极推动解决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促进新兴产业成为稳增长的新引擎。

  (十四)促进防范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关注政府性债务风险,跟踪存量债务的结构、置换和增量债务管理等情况,防范区域性风险。关注金融风险,跟踪反映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变化、资本市场发展、金融创新、民间金融发展、跨境资本流动等情况,防范系统性风险。关注资源环境风险,加强对水、矿产、土地等资源以及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防范危害资源环境安全等问题。严肃揭露和查处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腐败问题,严肃揭露和查处骗取套取财政资金、侵占国有权益、侵害群众利益等问题,严肃揭露和查处违规建设楼堂馆所、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奢侈浪费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切实维护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安全。

  (十五)促进健全完善制度规定。根据中央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跟踪检查有关部门和地区是否及时修订不符合要求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促进及时建立健全与新政策新要求相适应的新办法、新规则。对不合时宜、制约发展、阻碍政策落实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要切实予以反映,提出废止或修改建议,推动及时清理完善。对改革发展过程中的积极探索和新情况新问题,要注重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建议,推动形成新的制度规定。

  四、强化领导、改进方法


  (十六)整合力量、统筹推进。各级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项目计划安排,统筹调配力量,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实现对稳增长等政策措施的审计全覆盖。强化上下联动,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指导、培训和总结,明确阶段性工作方案和要点。加强稳增长等政策措施跟踪审计与其他专项审计的衔接配合,其他审计中发现的涉及政策措施落实方面的问题,跟踪审计报告中要及时、充分反映,发挥审计合力。

  (十七)严明纪律、改进作风。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既要敢于碰硬、又要善于解决问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审计工作纪律,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要切实做到文明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待人、以理服人,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方面意见。

  (十八)精心组织、确保质量。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明确和落实审计质量控制责任,确保实现预定的审计工作目标。审计署将加强督促和检查,建立对各级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组织实施、审计结果上报以及审计质量情况的检查、考核和通报制度。发现跟踪审计工作推进不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与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审计组长进行约谈。发现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十九)及时报告、依法公开。各级审计机关要按月上报跟踪审计结果,重点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典型事例,并提出相关建议。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要依法加大对跟踪审计情况的公告和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审计环境。(转自审计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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